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1、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二)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三)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四)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
(五)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六)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很容易引发争议的,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不满意的话,是可以申请医疗鉴定的。医疗事故费用的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共同承担,有些情况下则是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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