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解答关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可见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前期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共同共有,而是指引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
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异议,首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不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也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李晓娟来说明一下,为什么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
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的。
虽然财产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资、共同活动的内容,但法律更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比如合伙共有财产、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共有关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并没有配偶身份关系,但共同生活期间紧密联系共同投资经营,或者共同购置的,也可能形成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即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以更明确的区别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要特别说明的是,然后只适用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同居关系,而不适用于一般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如果您有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难题,您可以联系我,杭州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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