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生效是指签署完毕的劳动合同不能正常生效的。未生效合同理论上来源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开始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的范畴不不同,也属于不同的制度。
1、合同中的期待权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否未定前,当事人虽未实际取得权利,但存在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在学说上称为期待权。期待权既属于权利之一种,自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附始期的合同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不同,在于条件系针对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期限则为确定发生的事实,始期是必然到来的,无阻止或促成期限到来之说。故有关附始期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与附停止条件合同的相对人的并不完全一样。
2、合同中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关系
效力未定的合同在成立后,同样也存在能否生效的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其生效的条件。无权代理的合同,被代理人的追认也是合同发生效力的前提。
3、须批准、登记的合同生效条件
须批准、登记的合同,能否生效取决于批准、登记行为是否完成。但是,批准、登记等行为一般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如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协助,批准、登记无法进行,合同的效力将不发生而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或最终无效,对另一方当事人(相对人)而言就极为不利,其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我国的法律中对构成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必须要签署劳动合同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可以生效的条件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如果不满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那么签署的劳动合同是不能正常生效的,可以双方协商后重新进行签署或者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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