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没有回避是合理的吗?
行政处罚没有回避是不合理的行为。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已经参与的要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特点和要求。
二、应当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关系回避的情形,具体指: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弹性条款。在诉讼实务中,具体地解释为审判人员等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级或恋爱关系等。
三、诉讼案件中需要执行行为回避的内容有哪些?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为了更好且更加公平的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严格的遵守回避的制度,也就说如果执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的,为了防止出现包庇的行为的,该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回避,这也是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且强制性质的规定,各省市地区部门都需要严格的去执行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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