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与敲诈勒索想象竞合应当是按照重罪来进行处罚。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以主观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相同之处在于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有时候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一致,这时两罪就存在侮辱罪和诽谤罪想象竞合,尤其当两罪的行为有所接近时。
二、想象竞合特征是什么?
(1)须出于一种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基本特征。指次数上表现为一次的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发生造成了数个犯罪结果,这数个犯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各具独立之可罚性。但故数个结果作用在同一个对象上,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3)一个主观故意,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例如:行为人明知用枪支射击的方法故意杀人,子弹击中被害人后又射进博物馆,损毁了国家级文物的,应认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
处罚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关于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想象竞合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果说同一个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多种罪名。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必然是需要从重处罚的。如果是侮辱罪和敲诈勒索罪,存在的想象竞合行为,应当是需要按照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来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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