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怎样分割“借名买房”的房产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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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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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名买房”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时,由于房产本身无法直接进行分割,一般是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份额的对价,借名人可以通过协议实现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夫妻离婚怎样分割“借名买房”的房产

借名买房”是一种基于我国的限购政策、贷款政策等产生的现象,指的是为了规避政策等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或者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借用他人名义但仍然由自己实际出资进行买房的行为。

“借名买房”的行为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所有权移转、对抗效力、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例如“借名买房”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如何认定其财产的性质并主张双方的份额呢?

本文将会对“借名买房”相关的法律知识夫妻离婚时对“借名”买房如何分割和处理等进行介绍,全面分析相关的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借名买房”如何认定?

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方式是登记生效模式,也就是房产的产权自登记开始发生效力同时以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名义上的产权人将房产出售给对借名买房合同并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么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实际上的产权人就会受到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借名购房相关事宜进行了合同约定,借名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名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此,“借名买房”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使得出资人(借名人)依照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出资人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之后就可以向出名人主张其履行合同约定,相应的请求在诉讼中也能得到支持。

二、夫妻离婚时“借名买房”的性质如何认定?

事实上,由于“借名买房”往往都会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因此其实在协议当中就可以对房产的所有权以及份额进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就可以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判断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判定。

如果用于房产的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包含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等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和并未约定只归一方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价款的,包含使用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伤害等获得的与个人人身权利相关的赔偿遗嘱或者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则该套借名房产也在实际上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分割“借名买房”房产时如何操作?

首先,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名买房”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时,由于房产本身无法直接进行分割,一般是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份额的对价,借名人可以通过协议实现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而现实生活中还可能存在父母帮助儿女购买房屋的情况出现,也就是说父母并不直接出现在协议当中,但是支付的房产价款当中包含父母的出资份额,对相应的出资也需要在离婚时明确其性质并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如果未约定父母按份额享有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无法被认定为出资而是认为是借款或者是赠与,认为是借款的按照意思表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认为是赠与的按照意思表示主张为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进行处理。

针对离婚时“借名买房”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但是涉及到意思自治和具体协议的问题,个案当中情况还是存在差异的,涉及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咨询详细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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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能分割吗
1、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主张分割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如孩子尚未成年,其财产应由监护人代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时对此无权予以分割。
2、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分割房产,但买房的钱是借给子女的,可以分割出资额。
(1)如果出资本意是借贷的,应要求写借据,并由已婚子女夫妇双方签字。离婚时,子女夫妇应当返还出资额,再进行分割。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一般认定为赠与。
(2)认定为赠与的情形: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夫妇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夫妇的赠与;或是对已婚子女重大经济活动中出资的,没有借据的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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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的房改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二人离婚,此房屋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二人出资的房款,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再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父母名下的房产拆迁款案例:共同居住的房子即将拆迁,房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男方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要根据夫妻结婚时间来判断:
(1)在男方父亲去世后结婚的,则男方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补偿款也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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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怎么才能挽回损失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
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3、“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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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夫妻名下的房产,离婚能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能分割吗
1、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主张分割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如孩子尚未成年,其财产应由监护人代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时对此无权予以分割。
2、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分割房产,但买房的钱是借给子女的,可以分割出资额。
(1)如果出资本意是借贷的,应要求写借据,并由已婚子女夫妇双方签字。离婚时,子女夫妇应当返还出资额,再进行分割。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一般认定为赠与。
(2)认定为赠与的情形: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夫妇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夫妇的赠与;或是对已婚子女重大经济活动中出资的,没有借据的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等等情形。
二、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能分割吗
1、购买的房改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二人离婚,此房屋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二人出资的房款,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再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父母名下的房产拆迁款案例:共同居住的房子即将拆迁,房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男方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要根据夫妻结婚时间来判断:
(1)在男方父亲去世后结婚的,则男方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补偿款也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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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2、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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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夫妻名义分割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资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未就上述财产的分割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对该类纠纷处理的思路和具体办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用于认缴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登记里,被记载在夫或妻中的一方名下,且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事实可作出认定,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述规定对这类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而且,应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人民在在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时,应当避免股东间和谐稳定、相互信赖关系的破坏,选择更好的解决方案,且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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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怎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一方以情人名义分割的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一方以情人名义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2005年在一家酒吧认识了离异不久的女青年A,面对容貌姣好、比自己年轻20岁的A,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2006年初A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于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C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A的个人存折上。然而,A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A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就在张某人财两空、懊悔不已的时候,妻子C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厉声下,焦头烂额的张某只得向妻子B了事情的真相。C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C打算到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A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A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律师:C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A名下的房产在A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因此,C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俩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是不会解决A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C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张某为A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为此,C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A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吴、张俩人作为共同原告将A告上法庭,请求判令A返还35万元的购房款。这样,是可以追回A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特别提示:由于房产证登记在A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张某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A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A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张某赠与的主张,但由于张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A,而A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张某的赠与应属无效。故一般会判决A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A的主张。法律分析:夫妻双方之所以要求在离婚时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主要是因为该房产实际上是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或者参与出资购买。除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外,如果登记的名义房产人对于离婚夫妻的出资状况并无异议,离婚夫妻享有的房产份额能得到确认,则夫妻双方当然可以对享有的房产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的房产人不承认离婚夫妻曾经出资,或者对其享有的房产份额不予认可,则夫妻双方必须首先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与登记的产权人之间的纠纷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又可区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情形是房产的权属纠纷问题。这种情形主要是在事实权属与登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进行确权或析产,从而达到解决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问题。比如家庭共同出资买房或者共同建房,但房产证登记在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一人的名下的情形。另一类情形是债权债务纠纷问题。这种情形主要是在房屋权属已不可能归为夫妻所有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追索购房款的问题。比如一方用夫妻的共同财产为情人出资买房的情形。解决这两类情形的问题,都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共同联手,作为共同原告,并以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提讼。不论夫妻在下一步的离婚诉讼中如何剑拔弩张,在这前置的诉讼中都需要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印证。只有取得了这一前置诉讼的胜利,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才能有所扩大。否则,如果夫妻对房产的权益不能通过确权诉讼得到确认,或者不能索回所支付的购房款,则该房产或购房款自然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离婚夫妻而言,这正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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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离婚应该怎么样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因此,在对夫妻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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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内进行买房,如果是进行贷款购买的话,都需要夫妻双方的签字才能够进行购买,这是民法典进行相关规定的内容。如果是全款购买的话,房产证上不添妻子的名字那么就不需要妻子进行签字,自己进行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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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婚内可以分割夫妻财产吗,夫妻财产在婚内能够分割吗?
[律师回复]
一、婚内可以分割夫妻财产吗
1、一般来说,婚姻期间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将会支持: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的归属,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二、夫妻财产在婚内能够分割吗
1、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是只要满足法定情形就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内分割夫妻财产,需要订立书面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夫妻共有财产怎么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回复]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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