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六十天,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如上一级公安局复议。复议时间为至到该行政的具体之日起60天内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2、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3、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行政拘留的复议期限为60天,可以向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如上一级公安局复议。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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