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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与出版社签订作品版权的独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使用权限:作家给出版社的权利种类要明确,在签订纸质图书出版合同时,要明确所授予的权利仅为纸质图书出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电子图书、数字光盘、网络传播等形式使用作品)、影视改编权、录音录像权、播放权等其他权利。现在很多出版社在签约一个作家时,不只签一个纸质出版权,还包括数字出版权、影视改编权。作家在签约时一定要看清合同,不要在一份合同中将好几种权利一揽子签出去,最好能一种权利单签一份合同,一部作品单签一份合同,不要把过去的、现在的及将来的所有作品一揽子签出去。
2、合同中应明确是否授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通常出版社希望自己独家出版作家的作品,因而与作家签订专有出版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作家不能再将该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出版。如果作家需要签订非专有出版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通过授权的微小区别来变通,比如将同一部作品的简装本、精装本的权利授予不同的出版社,或者将多部作品以文集、选集、合集或系列等不同出版形式授予不同的出版社。如果作家签订的是数字出版合同,则建议签订非专有使用权合同。
3、使用期限:建议图书出版合同的专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合同到期后作家可根据合作情况选择续签或更换出版社。
4、使用地域范围:应注意作品使用地域范围是仅限大陆地区,还是包括港澳台地区,或是全球范围内,并注明使用繁体还是简体文字出版。
作家选择出版社进行合作是作品在基本法律意义上是否成功的关键和重要因素,与正规资质的出版社合作出版作品能够减少时间资源的浪费,使出版的版权要件能得到法律保障和版权得到法律认可和维护保障。作家在与出版社签合同出书时,该规定的法律要素一定要明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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