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婚假规定有哪些
江西省人大修订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假由原来的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故江西婚假为:婚假3天。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点: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甘肃省产假工资的规定有哪些?
1、产假的具体期限
根据《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2、该省产假180天的具体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施生育登记服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
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根据该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三十天的婚假,同时如果符合规定进行生育孩子的,女方可以享受一百八十天的产假,在产假和婚假的过程中,工资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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