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箩筐?在明律师为你慢慢解读……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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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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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被确定为行政性协议,即其首先具有行政性,其次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契约性。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性的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箩筐?在明律师为你慢慢解读……

老百姓口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学名,如今应该叫做“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关于此种特殊协议的法律性质,经历了从民事协议到行政性的协议的变化发展,其纠纷的处理方法也因此而有了很大的变化。

面对纷繁复杂“一箩筐”的协议纠纷,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加以法律应对呢?本文,在明律师紧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为大家做解读。

【导入案例:时隔4年才签字的补偿协议】

天津市的张先生在某村拥有厂房及附属建筑若干。

2012年6月,涉案地块被列入国道天津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

经评估公司首次评估,只认定了当事人一处97.6平方米的平砖地面位于拆迁范围内,估价仅为3416元。

同年11月,村委会干部为当事人送来一份《国道建筑物拆除补偿协议书》,协议的甲方镇政府已经加盖公章并签注日期。

面对这样一份协议,当事人认为其还有大量建筑物未依法评估、补偿,故并未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

同年12月,这家评估公司再次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

这次认定了其5间总面积248.6平方米的平房,1间43.2平方米的罩棚,1堵3.96平方米的围墙及部分平砖地面均在拆迁范围内,估价总额达到了804307元。

很快,镇政府的第二份盖好了印章的补偿协议书放在了当事人的面前,当事人仍然觉得不满意,故没有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

2013年1月,镇政府发出《停止拆迁通知》,以当事人不配合拆迁为由取消其补偿资格。

至年底,国道施工完成,除拆除了当事人的部分平砖地面外,其他房屋建筑均予以了保留,而当事人也未拿到任何补偿。

【行政性协议纠纷亟待司法解释出台】

现在我们来关注案件中的核心焦点: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行政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据此,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被确定为行政性协议,即其首先具有行政性,其次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契约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为行政性协议下了定义: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性协议。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黄艳表示,行政性协议从设立目的到协议内容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其法律适用应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较大的差别。

根据《解释》第14条的规定,其只能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才能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法院简单参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审理行政性协议纠纷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其适用法律的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有失公允,最终利益受损的只能是在协议中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被征收人一方。

一个最浅显的道理在于,民事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居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而行政性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则是完全不平等的政府与被征收人。

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的法律规范来规制不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公平、合理又从何而来呢?

黄艳律师进一步指出,目前规定行政性协议案件审理的就仅有上述《解释》的第11~16条,而这对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我们期待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内容加以深入、细化,从而有效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尾声:案涉情况怎么办?律师给出两点思路】

回到导入案例中,面对此种窘境,当事人张先生该如何维权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此给出了两点思路:

其一,向镇政府提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其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履行对当事人的补偿安置职责。

如果政府不回应,就诉它不作为,进而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力促纠纷的妥善解决。

这是维权的正方向,也可以说是通常容易想到的路子。

其二,就是在被征收人手中握有的这两份只差签字的补偿协议上做文章,即直接在上面签字,之后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履行协议中承诺的补偿!时隔4年,让已被政府遗忘的这两份补偿协议“死而复生”,这堪称是维权中不容易想到的路子,也会冒相当的风险,但从实务中却完全可以一试。

走这条路所面临的问题在于,《停止拆迁通知》对这两份协议成立与否的影响,以及间隔4年才签字这一事实对协议成立的影响。

黄艳律师对此指出,第二条路中所涉的法律专业领域问题是极具探究价值的。

如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二审、再审都不是问题,关键是要努力大胆地进行尝试,争取为行政性协议纠纷的审判实践作出新的贡献来。

而律师的执业价值,也就在这里得以了充分的彰显。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只有不断有新的维权道路得以开拓,权利的维护才会逐渐变得容易、自然起来,最终因此而受益的,也正是被征收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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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用土地应如何进行补偿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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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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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
1、拆迁谈判属于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拆迁谈判贯穿整个拆迁过程,包括裁决受理后乃至诉讼程序中,均存在拆迁协商可能性,无论是城管、税务等方面对拆迁户的调查以及拆迁公司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在谈判上掌握主动权,让拆迁户做出让步,属于拆迁实施的核心部分。
2、谈判双方不对等性,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或拆迁公司。一般情况,动迁人员熟知法律法规,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每一句话都会进行认真安排,如何战争前的部署,甚至采取非正常的手段向被拆迁人施加压力,如动用城管、国土、税务等各部门查你,更有甚者性质的人员也会介入拆迁,拆迁公司雇佣社会人员逼迁比比皆是,各种手段都不行的可申请。
一、拆迁谈判的开局技巧:
1、 提出高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一定注意不要让对方认为你是在满天要价。
2、作为被拆迁人最好不要接受拆迁人第一次拆迁补偿报价,除非你拿到了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
如果不假思索的就答应对方的第一次报价,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方产生两种反应:我们本来可以做的更好,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3、学会在接受拆迁人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条件时感到意外,如果我们的被拆迁人能够读懂拆迁评估报告,就要是这对里面的一些项目学会感到意外,在你表示有些意外后,对方通常会做出一些让步。如果你不表示意外,对方通常会拆迁人变得更加强硬。
4、避免对抗性的拆迁补偿谈判。千万不要在谈判刚开始就和拆迁人争辩,产生敌对情绪,这样只会导致对抗,致使谈判不能正常进行下去。
5、拆迁谈判中“钳子策略”的使用。一定要把精力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目上比如自建面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用百分比的方式进行补偿谈判。
二、拆迁谈判的中期技巧:
1、 一定要学会应对没有决定权的“拆迁人”。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进入了拆迁谈判的关键关节,对方往往会以“没有授权”、“说了不算”等借口来进行推脱。
2、 在拆迁谈判中绝对不要对补偿款进行“折中补偿”。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
3、学会应对拆迁谈判补偿的僵局。
如果遇到僵局首先通过解决一些小的拆迁补偿问题为双方创造谈判机会,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一些微不足道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拆迁人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被说服。
4、只要是在补偿的某一项问题上做出了让步一定要在其他方面索取回报。
三、拆迁谈判的结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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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补偿谈判中最后一个环节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减少让步的幅度,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1)一定不要在拆迁补偿谈判一开始就做出让步,自己主动减少补偿项目和数额。
(2)一定谨防对方的心理战,尤其是奖励期心理战,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奖励期补偿如果错过就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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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房子拆迁怎么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才能分割,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有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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