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坑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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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陷阱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不适格。陷阱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陷阱三:签完的协议手上没有。陷阱四:没有违约责任条款。陷阱五:安置房五证不全,甚至干脆“小产权”。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坑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所必须签署的协议,那么签订补偿协议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又有哪些细节是被征收人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使签订的协议作废,或让自己被“坑”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通过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将签订补偿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希望能给予被征收人一些帮助。

陷阱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不适格

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由被拆迁方与法定的拆迁主体签订,即由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减少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被拆迁人的法律风险。

某些地方,被拆迁人可能会被要求与开发商、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补偿协议,这些都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当协议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民事行为,那么被拆迁人就无法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为自己维权,后果将是严重的。

因此,律师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认真审查拆迁方是否具有真正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避免签订这类主体地位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偿协议。

陷阱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

所谓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是指被拆迁人在拆迁方提供的缺少实质权利内容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的协议。

被拆迁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往往因为拆迁人员口头承诺的令人满意的补偿条件而签订各种语焉不详的协议,等到拿回补偿协议的那一刻,才发现写在协议上的条件竟和之前承诺的条件相距甚远。

因此,这类诉讼往往因为老百姓前期轻视、大意,欠缺收集证据的意识而在维权时遭遇败诉

因此,律师建议此类合同最好不要签订,如果被迫要签订,也应该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将承诺的补偿条件一一列明,并且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确保将来补偿安置条件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协议中就补偿安置的事项“再空白”,征收方以此为据要求被征收人搬家走人的权力约定是不会“空白”的,事实上,这类协议需要的是甄别,一旦看出来了,就一定不可以签。

陷阱三:签完的协议手上没有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双方都应当留存。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会以协议需要领导审批或者需要经过行政性的审查为由,将被拆迁方签字按手印的协议拿走。

此时,被拆迁方的利益就开始处于危险之中,拆迁方不按协议内容履行协议、擅自改变协议内容、履行协议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被拆迁人想要维权,那么提供权利义务载体——补偿安置协议就成为必要条件,但是被拆迁人往往因为手中无原始的补偿协议而陷于被动的局面。

因此,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必须坚持要求双方当面签署协议,签字盖章,且互相留存所签协议,当拆迁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时,才能据此提起相关法律程序。

陷阱四: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对所有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安置协议越详细越具体,对其越有利,尤其是违约责任的约定。

为了达到让拆迁人员按约定履行,或者出现违约时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的目的,补偿协议当中应当有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

但是实际过程中,补偿协议大部分都是格式合同,且协议内容非常笼统,关于拆迁方违约的条款更是少之又少。

因此,律师建议,在格式协议之外,还应签订补充协议,将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清楚。

比如,在被拆迁人交房后多久,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源交给被拆迁人或者将货币金额打到被拆迁人指定账户,若是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履行,则应按照货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陷阱五:安置房五证不全,甚至干脆“小产权

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也就是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安置。

但是实践当中,拆迁方往往做不到现房安置,只能是期房安置,因此才会出现过渡费这样的事物。

即使如此,我国对于房屋建设项目仍然有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证都必须齐全才能够保证安置房的可靠性。

实践中,一些地方提供给被征收人的所谓“安置房”根本就是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只能住不能办证更不能合法买卖。

这样的行为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严词予以拒绝,坚决要求给予货币补偿或以合法的房屋进行安置。

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选择期房安置时,应当主动要求审查安置房源审批手续是否完善,以减少后期所遇到的法律风险。

梁红丽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何破解拆迁协议中的“协议陷阱”,是所有被拆迁人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且还需要长期面临下去。

面对身经百战的拆迁方工作人员,被拆迁人即使是意识到了其中的“陷阱”,但有时仍然会陷于束手无策,甚至会在恍惚中就签订协议。

所以,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最好还是请教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让第三方以一个比较客观、冷静的视角来分析其弊利,帮助破解拆迁方的陷阱,保障协议内容的公平、合理和在今后的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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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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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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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发申请证明书;
2、登报声明、具结书;
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拆迁安置协议虽说能补办,但是也会很麻烦,可能会面临当时的拆迁办已经换了或者取消了,然后转移到新的地方,新的地方又不能立即承认您说的拆迁安置协议的有效性。所以会找很多部门,耽误很长时间,来补办这个拆迁安置协议。所以大家一定不要马虎大意,在资料都整理好放一个比较安全、明显的位置,防止拆迁安置协议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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