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规定企业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是要交税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大致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组建清算组
结算事由出现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其债权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清偿企业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的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财产在清偿上述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比例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企业清算的种类与方式有哪些
(一)清算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宣布解散时,应按编制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的办法,编制自年初起至决定解散日止的年度财务报表,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由清算委员会组织全面清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根据企业是否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可以将清算划分为两类。
1.普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清算时,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企业的资产能抵偿债务,并且其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2.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阻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应依照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二)清算的方式
1.资本转让式清算
资本转让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外方将资本转让给中方,中方支付外方应得的转让资本净值,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中方独资经营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解散。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满期解散型企业。合资或合作合同期满,而企业继续经营还有前途的企业通常采用资本转让式清算。
2.完全解散式清算
完全解散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均不愿继续经营该企业,或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而进行的解散清算。企业在解散时,将所有的财产物资和负债逐一清算,将剩余的财产变换成现金,按出资比例全部分配完。这一方式适用于由特殊原因造成提前解散的企业。由于合资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而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必须完全解散的,一切损失均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负责。
所以说,《公司法》中规定企业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是要缴税的。对于企业的破产清算的程序如下: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的,该程序首先从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作为开始,直到清算后宣告工伤赔偿金作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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