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证管家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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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用存证管家书写的借条不一定有法律效力,诸如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的木,是为了实施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但是依旧向其借款,那么不管是利用存证管家,还是其他的软件、或者平台书写的借条,都会无效。
存证管家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一、存证管家借条法律效力吗?

利用存证管家书写的借条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写借条需要注意什么?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债权人书写,而不是由负债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他人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6、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

借款者、与出借者书写的借条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诸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已经违反现行法的强制性规定等的借条就会无效。而一旦借条本身无效,出借者又不能拿出其他证明他人需要向自己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据,那么可能借款就不能被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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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安机关向犯罪分子追缴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并将其返还给受害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值得质疑。无论是根据《民法通则》对债权债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二节)还是《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合同法》第六节),民事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并不包含因公安机关向犯罪分子追缴财物并返还于受害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所以通过追缴并返还财物的行为变动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欠缺民事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就相关部委的司法解释而言,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前半部分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发还给被害人还是按比例发放还被害人,其前提条件均为被害人对相关财产享有明确的合法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在法院尚未就民事上的权利侵害作出裁判之前就将所谓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发还给被害人,似乎有违法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项规定若从其字面解释而言,似有限制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之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合法,法院当然应该受理,是否必须以追缴或者退赔作为其前置程序,似乎有商榷之余地。
  
最后,从正当程序的角度而言,《民事诉讼法》其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受害人如果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就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举证之程序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但是如果按照上述《解释》及《规定》的文义进行理解,似乎并不能得出当事人须就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进行主张的要求,公安机关返还受侵害财产的行为如果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似乎有干涉民事司法活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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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提存系公法上的关系,提存机关系出于公法上的义务,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是为处分行为。债权人虽有受领标的物的权利,但如对提存机关的处分有异议,仅可提出异议,而无请求发还提存物的私法上的请求权,也不能以提存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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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前提和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存的前提和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提存的条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提存应经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
其次,经提存机关同意。提存机关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机关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
最后,由提存机关作成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提存证书具有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提存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有的国家设有专门的提存所,也有的并不专设提存所,而由或其他机关办理提存。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由公证处为提存机关。也可为提存机关。
二、提存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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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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