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的使用权人,能享受征收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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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能享有征收补偿。对于集资房没有完整产权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长期在房屋中生活、使用,当事人就有享受征收补偿的权利。
单位集资房的使用权人,能享受征收补偿吗?

集资房是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那么,被征收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在征收拆迁中,还能正常享受安置补偿吗?广西陆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让我们来看看陆先生具体是什么情况,他是如何维权的,维权的结果又是什么?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拆迁却不能享受征收补偿?

陆先生是广西某县中学的一名教师,2000年时,该中学为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将一栋楼改建为教师宿舍楼。2001年陆先生与该中学签订《集资房协议》,约定陆先生支付16000元,并享有使用权、继承权(指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无房产权,无处置权;还约定因工作调动或迁移。该教师宿舍楼改建完成后,陆先生遂交款并装修入住。2003年,该县学校布局调整,该中学被撤销,陆先生调整至该县另一中学工作。

2014年7月,该县国土资源局收回该县教育局的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涉房屋位于其中。同月,该县教育局向陆先生发出《关于清退县一小北楼住房的通知》,指出已出现需陆先生退回住房的情形,要求陆先生清退所占用的房屋并多次通知陆先生清退房屋。2016年9月,案涉房屋被拆除。

陆先生认为该县政府和教育局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该县政府和县教育局拆除教师宿舍楼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两被告按产权调换实行原地安置陆先生住房并赔偿其房屋装修、物品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地省高院以房屋拆迁前已出现陆先生需退回房屋的情形,即陆先生调至另一中学工作,故陆先生无起诉资格而驳回诉请。

这种情况下,集资房使用权人也能享受征收补偿

陆先生遂申请最高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在审慎考虑之后,认为:陆先生与该县教育局签订了《集资房协议》并长期居住,拆除房屋的行为直接影响陆先生的居住生活和财产利益,显然与陆先生存在利害关系,且陆先生的调离并非陆先生主动离开而是学校布局调整的原因,该县教育局不得以此作为收回房屋的理由。综上,最高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要求当地中院重新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只要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我们都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积极主动的行使法律所赋有我们的权利。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中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遇到集资房征收的情况,使用权人该怎么办?

通过这个案例,即明律师提醒您,即便是当事人对于集资房没有完整产权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长期在房屋中生活、使用,当事人就有享受征收补偿的权利。

具有类似情况的读者如果遇到征收,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要求听证,要求安置补偿的权利,有疑难问题可以查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或咨询拆迁律师。只要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要求自己的权利,就不要放弃,像陆先生在面临一审、二审都驳回诉请的情况下,仍然不放弃自己合法的权利,最终在最高院的判决下,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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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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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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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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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确定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后再出生的对象,是不能享受到该待遇的;  
3、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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