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耕地禁止建房了?别怕,有这几个手续你放心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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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现在耕地禁止建房了?别怕,有这几个手续你放心建

近几年,在全国各地农村都掀起了“盖房热”,很多生活越来越好的农村朋友也希望能住上“小洋楼”,但是由于农村地区新增人口越来越多,宅基地总数却没有什么变化,所以导致农村地区的宅基地都显得捉襟见肘。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村朋友就会认为反正我是农村户口,我们家也分的有耕地,随便在自家耕地或没有人种的耕地上建房不就可以了吗?那么,在耕地行能不能建房呢?怎么才能使在耕地上建房合法呢?

在自家耕地上能不能建房?

随着管理规划的细化和农村建设的统一规划,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建房不会像以前一样随心所欲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因此,无论你是以什么理由在自家耕地上建房都是违法的,都属于违章建筑。

但是,我在村里既没有宅基地也没有房屋,难道就真的不能建房了吗?

什么情况下耕地可以建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想要在自家耕地上建房必须要符合用地规划也就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以及乡村建设许可证,要把手续办全,不能非法占地,要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并且符合公路、河道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设。

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怎么办理?

我国目前耕地资源紧张,国家严控18亿亩耕地红线,一旦低于这个限度,国家粮食安全将面临巨大考验。所以,我国每年允许将耕地改为宅基地是有指标的。

首先向国土部门申报,按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来执行,符合要求获得审批后建房才属于合法建筑。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必须是一般耕地,满足“占补平衡”的要求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不能一户多宅

所以各位农民朋友,在耕地上建房并不是完全不行,但是需要符合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不能随意建房,否则辛辛苦苦建的“小洋楼”将面临强拆,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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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外,该法整个第四章都是关于耕地保护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禁止占用耕地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外,该法整个第四章都是关于耕地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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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冻结后,你还在抢栽抢建?这些真能让你暴富?
拆迁冻结就是将待征收的房屋或者土地的现有状况进行冻结,使它保留征收公告发布时的状态,个人不能任意改变,并禁止以下活动:1.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2.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3.户口变动,尤其是将户口迁入到即将被拆房屋所在户口4.在耕地上抢种青苗;5.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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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国家禁止造粘土实心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在2005年正式推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进而达到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并要求截止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切实作好节能节能减排,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国家有关部门下了建筑行业施工禁止使用普通黏土烧结砖的禁令,大力推广使用空心砖。    
1,空心砖和实心砖相比,可节省大量的土地用土和烧砖燃料,减轻运输重量;重量轻,混凝土空心砌块比红砖轻约1/
3,可减轻建筑物自重。  
2,抗压强度较高,除适宜用于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塡充墙外,还可作为承重墙使用,特别是实心混凝土砌块。在有些地区,常代替红砖在砖混结构中作为承重墙。  
3,隔音、隔热、防潮、防火、耐腐蚀等性能优良。国外建筑用空心砖较为普遍,切早已有详细地规定。对普通空心砖砌体结构的建筑物,有严格的建筑高度限制。比如日本,在上个世纪,就规定,普通砖,没有钢筋进行补强的建筑,层高限制在3层以下。  目前,国家是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实心砖。生产前,要取得相关许可证。
国家禁止造粘土实心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在2005年正式推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进而达到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并要求截止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切实作好节能节能减排,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国家有关部门下了建筑行业施工禁止使用普通黏土烧结砖的禁令,大力推广使用空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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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隔音、隔热、防潮、防火、耐腐蚀等性能优良。国外建筑用空心砖较为普遍,切早已有详细地规定。对普通空心砖砌体结构的建筑物,有严格的建筑高度限制。比如日本,在上个世纪,就规定,普通砖,没有钢筋进行补强的建筑,层高限制在3层以下。  目前,国家是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实心砖。生产前,要取得相关许可证。
国家禁止造粘土实心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在2005年正式推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以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为手段,进而达到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并要求截止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切实作好节能节能减排,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国家有关部门下了建筑行业施工禁止使用普通黏土烧结砖的禁令,大力推广使用空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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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压强度较高,除适宜用于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塡充墙外,还可作为承重墙使用,特别是实心混凝土砌块。在有些地区,常代替红砖在砖混结构中作为承重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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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补偿决定;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四、部分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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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你可以安心签字
一、合格的签订主体:一、合格的签订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相当于一个合同,而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二、补偿协议应是双方的合意;补偿协议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三、协议内容必须涉及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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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在《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禁止违法转包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5、《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建筑法》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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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禁止违法转包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5、《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建筑法》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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