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夕集体土地使用证被突然撤销,百万拆迁款变七万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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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协议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因此该协议至今有效。应当严格按照协议进行补偿。
拆迁前夕集体土地使用证被突然撤销,百万拆迁款变七万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全国各地也都在大力发展建设,拆迁补偿就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节约开支少给拆迁款,在拆迁之前将老百姓合法有手续的房屋,通过各种手段定义为非法建筑。

诸暨市的杜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杜女士胜诉的判决。下面就跟随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价值百万的房屋,拆迁时政府竟只补偿七万

诸暨市的杜女士在1988年,经乡政府批准,在自家老屋基两间计45平方米进行拆建,2002年8月5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对杜女士拆建所造房屋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国土资源局认为杜女士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的《拆建批准书》系伪造,由此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骗取登记,政府遂作出注销杜女士的前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同年4月,因工程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杜女士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杜女士的女儿签订了《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及《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该协议确定杜女士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临时建筑的残值补贴76831元。随后杜女士通过向绍兴市人民政府复议,撤销了国土资源局及市政府的上述决定。

杜女士表示其房屋被征收不存异议,但认为其被拆房屋属合法财产,正常拆迁可获得补偿款1265316元,遂拒绝领取临时建筑残值补贴76831元,在要求诸暨市人民政府按合法建筑支付拆迁补偿不成后,无奈之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认为,他们足以相信杜女士的女儿对杜女士形成表见代理,且与杜女士女儿签订的《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为768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协议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因此该协议至今有效。应当严格按照协议进行补偿。

由子女代签的拆迁协议,未经当事人追认不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给予补偿。

本案中杜女士对其房屋被征收及根据依征收进程进行腾退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女儿替代其签订的《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及《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而女儿签署协议的行为事先未经杜女士授权,事后亦未获杜女士追认,所以该协议并不生效。

此外根据杜女士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在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公告废止杜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这一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杜女士房屋被征收后的补偿事宜不应再以违法建筑论处,其所应得的拆迁利益应按照当时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据实支付。所以杜女士要求政府按照正常拆迁补偿款支付1265316元合理合法。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面对政府作出的一些不公平且不合理的决定,作为老百姓的我们,切莫认为自己斗不过政府,忍气吞声。法律给于了我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我们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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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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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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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用土地应如何进行补偿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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