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技术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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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权技术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第27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资产来进行出资。只要能够进行价值的评估就可以了。
专利权技术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专利权技术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专利权技术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所以,应属专利试用期出资。

二、专利权的客体内容是什么?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1)产品概念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专利描述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目前如果利用专利权进行出资的话也是可以的,但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对于专利权当中的技术出资是必须要进行价值的评估,这样的话才能够确定最终的投资的权利。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专利权在我们国家主要就是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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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段时间申请了专利,现在需要转让,不知道该怎么做,请问一下专利技术转让如何开票才可以
[律师回复] 对于专利技术转让如何开票这个问题的解答有:
金融类的是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的
参考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身份不具备或未能证明身份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可开普通发票的服务行为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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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专利技术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在于,专有技术与专利虽然都含有技术知识的成分,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是在法律上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秘密的。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权时,必须把发明的内容在专利申请书中予以披露,并由专利主管部门在官方的《专利公告》上发表,公诸于众。但专有技术则尽量保密不予公开,一旦丧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2、专利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其有效期一般为15年或20年。但专有技术则无所谓保护期限的问题,只要严守秘密,没有泄露出去,未为公众所知,就受到保护,不过,一旦被公开,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专有技术许可证中,一般都订有保密条款,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把专有技术的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3、专利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受有关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则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它不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求得保护,而主要是根据民法、刑法、不公平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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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专利技术合同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以及就专利实施许可而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的统称。 技术合同的特点 技术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实践看,技术合同的内容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致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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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专利技术的区别有吗?
专利和专利技术的区别肯定是有的,对于专利就是专利权此权利包括发明权、还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还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对于专利技术就是被处于有效期内专利所保护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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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各国公司法均认可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我国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确认非专利技术满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大条件:可评估性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有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可以用货币来确定和评估;可转让性出资的数额为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在依法办理完产权登记的手续后,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所有权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材料,主要为:
(1)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或最高权力机构)一致同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决议(该决议主要用于确认拟出资金额和以非专利出资的这一方式),公司章程中需明确非专利技术出资方式、出资额等情况;
(2)验资报告,一般需要明确表述其出资方式和内容,说明资产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号及确认评估结果、并明确评估价的多少作为出资金额,及非专利技术转移到位的情况
(3)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出资的文件及非专利技术出资转让协议(公司尚未成立的,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全体股东签定协议;公司已成立的,由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公司签定协议),出资协议中,一般需要反映以下内容
①该非专利技术确为拟出资人(或公司)所拥有的,并且是唯一拥有的专有技术
②该技术已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中外合资也可协商作价或聘请第三者评定)确认后的金额,并全部投入公司
③该专有技术成为目标公司的资产后,该专有技术的法律上所有权利均归属被投资公司所有
(4)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主要公证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权属及技术出资转让协议等情况,通过法定的第三方公证来确认非专利的权属与出资到位的问题,对减少非专利出资的纠纷与矛盾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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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怎么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项目名称: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转让(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在(地点),以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和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一次总付:元,时间:
2。分期支付:元,时间:元,时间:
3。按利润提成,期限:
4。按销售额提成,期限:
5。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九、后继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继改进,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方完成,后继改进成果与方。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二、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
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
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
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
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码,第九位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B2260--84
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定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定。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露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受让人(甲方)名称(或姓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帐号邮政编码
转让人(乙方)名称(或姓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帐号邮政编码
中介人单位名称(签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住所(通讯地址)
帐号邮政编码
印花税票粘帖处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年月。
专利技术合同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专利技术合同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技术合同是什么
专利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以及就专利实施许可而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的统称。
技术合同的特点
技术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从实践看,技术合同的内容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致产生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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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非专利技术确为拟出资人(或公司)所拥有的,并且是唯一拥有的专有技术
②该技术已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中外合资也可协商作价或聘请第三者评定)确认后的金额,并全部投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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