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工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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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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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工标准具体为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需要熟悉本岗位工作容,并且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且男性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需要为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工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工标准是怎样的?

1、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工标准具体如下

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第四条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行为不良记录;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岗位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书;

(4)熟悉本岗位工作容,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身体健康,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2、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非全日制用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之中包含哪些内容?

用工单位须与非劳务派遣公司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由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劳动合同的主要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岗位职责要求;

(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单位若是想要聘用非全日制职员,需要结合《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办法》等的规定,选择满足相关条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单位与非全日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也需要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并且也需要履行社会保险缴纳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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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诸多区别,下面将详细分析。判断是否是全日制用工,其实质标准为: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如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依据这个判断标准,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也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如何区分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两者有哪些不同?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则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五)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月工资则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三、如何解除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全日制用工中,有不允许解除合同、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后允许解除合同以及满足法定条件但不用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就允许解除合同等多种法定情形。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只有既不用满足条件,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的随机解除合同这一种情形。换言之,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放开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说得更透彻一点,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所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因为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渡过重新寻找工作的待业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本来就宽松,寻找一份非全日制工作相对容易,劳动者还可以兼职,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待业期本来就模糊,对随时结束劳动关系早有心理预期,经济补偿没有适用的条件。二是目前我国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多为微型、小型企业,生存压力比较大,如果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生产成本过高,将很难存续。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我朋友是非全日制的员工,最近他打算看看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要买社保吗
[律师回复]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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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并不是全日制的员工,但是我看我们公司临时工的工作跟我们也差不多,咨询下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回复]
1. 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工作时间
虽然法律不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很容易就是否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发生争议;此外,即使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上也有许多未尽之处。因此,企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性质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书面合同就成为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关系的有力证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书面协议的内容需要注意:
(1)劳动时间:每天几点至几点?每周几天?
(2)劳动报酬:按协商一致填写,高于地方政府当年度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约定:可以采取每月二次或每周一次,具体按照协商确定。
2. 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考勤、付薪的管理
(1)由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如在招聘时询问清楚劳动者同时做几份工,时间安排情况等,以减少用工风险。
(2)做好每天的考勤记录
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签到、签退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并保存好出勤记录。这是发生纠纷时的证据,可以证明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的法规规定。
做好每天的考勤记录,劳动者考勤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好考勤记录。
制作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表,保留支付、签收凭证。
上述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3. 非全日制员工应避免安排加班
由于非全日制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工作时间的限制,即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裁判机关将据此认定双方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每周24小时的工作时间上限。
另外,用人单位尽可能避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特点,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协商,或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所有员工主张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应无依据。但一般认为,法定节假日作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员工也应同等享受,如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应当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
4.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防止非全日制员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交叉工作时有意或无意地泄密。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避免在重要涉密岗位上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与涉密的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
5. 非全日制员工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从程序上而言,企业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企业也应当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6. 在实际用工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五不”
在实际用工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五不”: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不得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得忘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资支付周期不得长于15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7. 非全日制用工应缴纳工伤保险(或替代商业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属于灵活用工,但双方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如发生事故,员工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和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相应的损失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据此,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员工办理用工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确因当地政策因素导致无法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考虑为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适度降低公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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