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适用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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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适用司法解释是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维持合同争议事项的时候,基于合同所成立的相关一些纠纷都是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除此之外,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适用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仲裁裁决适用司法解释是什么?

仲裁裁决适用司法解释是: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申请和受理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发生民事纠纷之后,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来提出解决,当然了,还有一种比较方便的方式,就是选择到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但是仲裁机构仲裁的话是需要提交相应的仲裁申请书,而且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或者是其他合同当中必须要约定有具体的申请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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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适用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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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处理结果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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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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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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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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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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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向其他人民提出的,人民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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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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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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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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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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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去中级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之后,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劳动仲裁裁决期限有多长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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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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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仲裁调解书吗
仲裁裁决书不是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从送到当事人手中以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但仲裁裁决书一般要15天以后才正式生效的,如果双方当事人能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仲裁庭才会出具调解书,双方不接受调解的才出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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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就想来了解一下你们可以提供的有关仲裁裁决书执行法院的具体问题,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回答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我急用
[律师回复]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1]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仲裁裁决书执行法院又直接影响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如何撤销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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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适用双倍罚息吗?
仲裁裁决适用双倍罚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双倍罚息的,可以由法院根据相关情况的认定来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的,还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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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国际仲裁机构裁决不是外国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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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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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仲裁裁决后,用工单位可否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提讼【已经被人民受理】,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一、中级人民:
1.应不予受理;
2.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被人民驳回/劳动者撤诉的:
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期限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律师提示】劳动者撤诉/被驳回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①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已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劳动者提讼后撤诉或被驳回,用人单位也无权行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②时间条件: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五条【对同时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裁决书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1)、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仲裁法》 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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