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三、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七)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我国在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法院是有权对案件下达中止执行的决定的。对于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的案件,法院将会对于申请及时的进行受理并作出中止的决定,恢复期限另行决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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