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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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申请人主动申请延期的;对于诉讼的标的有着强烈异议的;诉讼案件其中的一方有死亡的情形的;另一方当事人有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中止诉讼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有: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三、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七)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九)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我国在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情形的法院是有权对案件下达中止执行的决定的。对于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的案件,法院将会对于申请及时的进行受理并作出中止的决定,恢复期限另行决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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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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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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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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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和别人起了争端,需要使用民事诉讼怎么办,有人知道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吗?具体是什么操作啊?
[律师回复] 补充楼上~国家对于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相关介绍
3、执行和解

一、不同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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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权利人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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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规定76条: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2)执行规定77条:合伙组织或者合伙性联营企业
(3)执行规定78条:企业法人分立
(4)执行规定79条:分支机构
(5)执行规定80条:开办单位问题
(6)执行规定81条:法人撤销、注销或者歇业
5、执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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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中的例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2)专利侵权中的例外
《专利法》第47条也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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