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任意占用”,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表现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快乐,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占用”,要求占用的手段没有法律依据、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占用的公私财物具有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占有财物,如强行索要、随心所欲的占用、不顾他人反对的攫取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次,占用行为须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对财物所有权,对他人财物的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寻衅滋事罪的“任意占用”,表现为公然挑战社会秩序。首先,占用行为是公然进行的。
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由于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仅是公私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且也包括占用财产时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破坏,引起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
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
其次,就占用财物而言,其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任意占用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任意处置权利人的财物的行为。“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
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性质上应当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权利人应当在财物被他人占用之前享有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和保管权,“任意占用”的前提是财物在权利人的控制和支配之下。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做出寻衅滋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任占用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之一,如果行为结果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及以上,则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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