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离婚诉讼应该先收集这5类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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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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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证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子女;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五、其他离婚诉讼证据。
进行离婚诉讼应该先收集这5类证据

离婚诉讼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并且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法官在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由哪方直接抚养子女以及财产分割比例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因此收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我们主要收集五类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证明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及身份证;

2、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如申请法院调取另一方的结婚登记资料,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女方生育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对方与他人在外同居的租房合同,对方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2、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如警方的调查询问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录音录像证据,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出具的书面证明,过错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等;

3、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如所在单位对赌博吸毒行为的教育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等;

4、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5、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一方经常出去嫖娼夜不归宿、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的聊天记录等。

三、证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子女

1、证明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如纳税证明、工资收入证明;2、证明受教育情况良好,如学位证书等;

3、证明居住条件良好,如住所离学校近,方便子女上学等;

4、证明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感情更为亲密,如录音录像资料、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等;

5、证明父母身体都比较健康,且愿意帮忙照看小孩;

6、证明对方有家暴、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重大疾病、传染病,不适宜抚养小孩;

7、证明对方长期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亲子关系淡薄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或房屋购买合同、出资证明等;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当提交银行账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当提交资金账号、股东代码;

4、有车辆的,应当提交车辆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当提交债权债务涉及到的合同、借条等相关证据;

6、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约定的,应当提交婚内财产协议等证据。

五、其他离婚诉讼证据

1、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离婚需要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2、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性病、智力有缺陷的,需要提供病情诊断等证据;

3、一方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提交原判法院、刑期等证明;

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提供对方有家暴、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证据;

5、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应当提供自己长期照顾子女、老人、料理家务的视频录音资料,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

6、对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如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我们在掌握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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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离婚诉讼要先收集这5类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证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子女;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五、其他离婚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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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的一个闺蜜和她对象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了,想咨询一下离婚案件证据收集是怎样进行收集的?
[律师回复]
一、打离婚官司中证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怎样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一)当事人是否需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上海每年四万对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左右。应该讲,每个人都不愿意打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对于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具调查令。在上海,如果查询房地产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被交易中心告之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收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二个“不怕”。第
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法官都会喜欢处理。而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出开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一次次去取证的情况下,有的法官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你的权利尚未丧失,就不要看法官脸色作决定,因为法官只给你打一次交道,而判决结果确要影响你的一生。对于律师来讲就不同。有的律师往往会看法官的脸色,因为律师还有下一次和法官打交道的机会,他给法官“面子”,法官下一次就可能给律师“面子”,但实质伤害了委托人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作为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选择一个敢于坚持原则,把维护当事人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师,哪怕费用高一些,但确有更好的后继保障。当然,绝大多数法官对于律师合理的调查令请求还是予以支持的,我们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前后一共申请了十几次法院的调查令,虽然一次次找法官开调查令,但法官丝毫没有嫌麻烦,从头到尾一句怨言都没有说,为挽回和争取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域主要在内地中、小城市或农村,在上海基本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
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
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
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有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
2、 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一、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二、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三、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四、 “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了,人家才同意你录音录像。但这一境况随着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发生了质的转变,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它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4、证人证言;是批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一、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
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情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 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
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环境不
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当然,有条件地适度运用证人的观点,也并非未尝不可。比如,在证言笔录的最后的补充当中,证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发表一下对于原、被告婚姻的态度。

三、 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
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四、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自诉书”。事实上,婚姻案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力明显会力度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目前,上海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上海血液中心,鉴定费用在二千到三千元左右。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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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应该先收集这5类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证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子女;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五、其他离婚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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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听别人说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那么这五类关键证据是什么,除了五类关键证据以外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除了“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外,还需收集其他一些需要的资料:

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收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你好,我和我丈夫因为一些问题准备要离婚了,我想知道离婚证据种类有哪些?还有要怎样进行离婚证据种类搜集?
[律师回复]
(一)书证
离婚诉讼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二)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三)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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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要首先收集这5类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证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子女;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五、其他离婚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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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们公司现在被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了,工商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种类包括哪些种类呢?
[律师回复]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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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姨怀疑小叔子在外有人,两人对此大吵过几场,现在小姨想要起诉离婚,她在网上看到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想知道具体包括啥
[律师回复] 不少人都听说过离婚别忘收集五类关键证据,但具体却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以下内容可供参考: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补充: 分居也是离婚的理由之
一,但分居时间一般要求在2年以上。 追问: 有人说半年1年也可以是吗 回答: 婚姻法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
....(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
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
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
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
四,经过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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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该要先收集好收集这5类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证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子女;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五、其他离婚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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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个跟我从小玩到大的姐们儿是前几年才结的婚,可这几年小两口因为性格不合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闹离婚,让我帮忙给她准备离婚证据,所以咨询一下离婚证据种类搜集
[律师回复] 你问的这个离婚证据种类搜集的问题,具体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二、离婚过程子女抚养方面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离婚过程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更应该掌握收集证据的技巧,技巧分类如下: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许多人对证据的收集并不在乎,其实这很重要。当你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诉讼请求,则法官考量的证据会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因此证据的采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所以需要您掌握更多的证据收集技巧。上述情况证据的收集是关于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归属权和财产证据的相关经验总结,在证据的认定和收集上都非常复杂。对于什么样才能成为证据,哪种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大,涉及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如果法庭上能拿出一个比较证明力度强的证据,将有利于法官公正合法的处理案件,更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先,如果有律师的指导,可以让你很明确的去收集相关证据。
律师,您好,我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我们想要进行一次先进集体评比,那么行政复议先进集体评选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
(一)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请市政府制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关于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市、区两级政府建立起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同时,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行政决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一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专家论坛、新闻报道、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准确、及时、全面、有效地传递政府法制信息,积极营造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培训。通过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报告会、法制讲座等形式,分级分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行政复议先进集体申报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我办还组织编辑出版了《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读本》和《行政执法通用法律知识要览》,以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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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5天,这属于哪类拘留
拘留五天的情况复杂多样,包括行政拘留(因轻微违法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被实施,罚款亦需支付)、司法拘留(扰乱诉讼秩序者适用)及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临时限制)。行政拘留由公安执行,针对违规者;司法拘留针对诉讼干扰者;刑事拘留非刑事处罚,为侦查手段。这些拘留措施旨在维护法律秩序,视情节轻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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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加班相关手续的办理,想请问律师加班收集证据如何进行,有那些相关的收集办法,希望有知道相关情况的朋友给出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一、考勤本:
只要是关于考勤的记录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有单位盖章当然更好。但一般情况下没有单位盖章,如果能证明员工出勤情况也可以作为加班出勤证据,从惯例上讲,考勤是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作为计算加班费及对员工违反考勤处罚的依据,一般需要有负责考勤负责人的签字,如果只有考勤没有公章没有领导签字,这样的考勤很可能不被认可。
二、举证考勤:
是负责举证考勤,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或法院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单位就员工出勤情况举证,由于存在单位修改的可能性,所以如果想证明加班,员工也最好能举证加班情况,这样胜诉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三、工牌:
工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因工牌可复制性,其效力很有限,但仲裁或法院可以结合其它情况判断综合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情况,工牌可以作为其中一个环节。
四、未签合同:
只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就应支付2倍工资差额,除非单位能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可能免责。因此,对于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不是劳动者举证,是单位举证。
五、居委会说明:
该证明说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单位以繁忙未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这份证据对劳动者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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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种类包括什么,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
2、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物证据的种类包含哪些,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实物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收集实物证据时须注意的事项
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
2、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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