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婚内过错,他去世后能否要求多分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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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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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时,生存配偶一方不能因为死亡一方婚内过错,而要求多分财产。只能按照析出一半给生存配偶后,另一半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另一半婚内过错,他去世后能否要求多分财产

问这个问题的当事人,是基于民法典1087条和1153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那么,但在继承案件中析出配偶遗产时,是否可以不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是生存配偶基于去世配偶的过错行为,请求多分财产?

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存配偶不能在继承案件中以被继承人有过错为由请求多分财产,因为过错是在离婚案件中主张的,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在继承案件中不能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继承还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基于共同关系不存在时的清算,清算规则应当一样,不能机械地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婚姻过错等因素,在继承案件中综合认定生存配偶一方应当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

离婚和配偶死亡是完全不同的语境,离婚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把处理离婚纠纷的规则适用于继承纠纷。

遗产分割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是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沿用了这个规则,不可以从财产来源、一方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突破。

配偶已经去世,不能再要求一个去世的人承担责任,过错问题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判断,一方死亡则丧失了探究的基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实体规定,即夫妻双方均生存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的处理规则。

而继承编规定的是配偶一方死亡情形下遗产分割的处理规则,两者不能混淆。死亡和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两个不同原因,在遗产分割时不存在考虑配偶过错的适用空间。

所以,李晓娟律师认为,在遗产继承时,生存配偶一方不能因为死亡一方婚内过错,而要求多分财产。只能按照析出一半给生存配偶后,另一半有遗嘱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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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儿女和其他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后依法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双亡。
但是按照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健在时,一般并不马上发生继承遗产的问题,而要等到父母双亡后,才由子女继承、分割他们的遗产。父母还没有双亡就要求分家、分遗产是不孝的、不道德的。但是,这种观念是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惟一法定要件,所以父母一方死亡,儿女和其他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因此,子女可以在父母一方死亡后依法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而不必等到父母双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即可以当即分割,也可以在其他适当的时间分割。但具体分割遗产的时间,要看具体情况,因为继承开始并不等于遗产分割的开始。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在父或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的情况下,不愿提出继承,这样就可等待父母双亡后再继承。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父或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还有的在世父母一方再婚又生育子女的,家庭成员增多,原有继承人财产权受到影响,特别是死者的子女与再婚的继父或继母没有形成抚养、赡养关系,致使出现有些继母或继父以及他们再婚的子女将死者的遗产隐匿、转移等等。
当然,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不要求继承遗产的,而是把遗产交于健在的一方保存,使之有精神和生活上的寄托,法律也是允许的,与我国风俗也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候子女不及时要求继承,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侵犯。如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急于带遗产再婚的,如不尽快确定死者遗产范围,依法继承,子女应继承的份额可能就会被再婚的父母带走。有时,夫妻死亡时间可能相隔几十年,在这期间死者的遗产和继承人本身都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如果不及时继承,会当事人的利益甚至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如果过世一方立下遗嘱的,则按遗嘱办理;未立遗嘱的,则发生法定继承。其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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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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