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口是否迁出来确定的,“外嫁女”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外嫁女”的户籍仍在父母所在村集体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该具有父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是应该享受征地补偿的。
倘若外嫁女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具有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那么她是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倘若对方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外嫁女”可以将行政诉讼提起,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做出决定。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如果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提出了对相应份额进行支付的请求,应该给予支持。但是已经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外嫁女本身的户籍还属于父母所在的村集体,从出生时就被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户口簿上的话,是有资格成为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上,这种成员所具备的资格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与自身的财产利益有很大的关联,也直接决定了在对本村的集体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该成员能不能参与分配。如果外嫁女所承包的土地在父母的所在地,户籍在父母所在的村集体,那么其就应该享有成为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不能对其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随意的侵害和剥夺。村集体成员获得的补偿分配利益,外嫁女有享受其应得的份额的权利。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外嫁女的户籍还留在父母所在村集体的话,就能够依照法律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倘若外嫁女在出嫁后,仍然同她的丈夫以及子女在父母所在的村集体生活,那么其丈夫和子女同样能够得到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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