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时不要被红头文件规定的标准所吓倒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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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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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厂房拆迁还是养殖场拆迁,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只要补偿标准不合理,对大家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您都可以走司法途径积极争取。文件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
征地拆迁时不要被红头文件规定的标准所吓倒

政府具有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政府文件对于老百姓来说就相当于金口玉言、等同政策法规,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如果政府文件不合理甚至会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这个时候,该怎么办?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认为“政府文件都这么规定,那是没办法了”。其实,不然。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不要被红头文件所吓倒,征地拆迁补偿有法可依,法律高于文件。征地拆迁补偿最终以人为本。

案例分析:不依法走流程,文件来征地,农民说不!

某地因修建公路征收农民土地,行事非常草率,未经土地现状调查,也没和农民登记签字,就展开征收工作,并获得了省上文件的批复支持。

当地农民不服,随后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花了四年时间最终胜诉,确认当地土地征收流程违法,红头文件违法。省上的批复文件最终被撤销,法律为被征收人赢得了公平。

红头文件是什么?

红头文件大多由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是党政机关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既是对法律原则的实际细化,也是政府部门处理法律没有规定问题的合法依据,更是处理纯地方性事务的合理规范。

由于红头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和规范社会公众行为的效力,因此其制定程序就一定要郑重其事、思之再三。每一份红头文件的出台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授权。

红头文件是否可以超越法律权威?不是的

个别地方出台的一些红头文件违背国家法律、侵害公众利益,老百姓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爱土拆迁律师团需要提醒大家:不论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厂房拆迁还是养殖场拆迁,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只要补偿标准不合理,对大家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您都可以走司法途径积极争取。文件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

法律如何约束文件?被征收人要重点看这里

个别地方在征地拆迁时没有顾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文件时,仍然按照7、8年前的补偿标准来执行,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应当提出意见,或走法律途径来推动补偿合理公平。

在征地拆迁方面,对于红头文件的约束,我们可以重点关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两部法律。熟读这两部法,对于各位被征收人在遭遇补偿不合理时很有帮助,可以就征收方的违法点进行反击和维权。

行政复议法对于文件的约束: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但是,我们要特别注意行政复议的时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对于文件的约束: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有了这些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大家在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违法时,才能有理有据有礼有节地自如应对。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要相信,法律才是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尺子。法律是规范个人和政府行为的根本准则。

爱土拆迁律师团,办理全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

爱土拆迁律师团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果您有征地拆迁方面的疑问,或需要委托我们办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等案件,欢迎委托!我们将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服务,确保您的合法诉求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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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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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人任职文件需要签字吗,需要用红头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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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头文件不合法怎么处理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的,法院可以要求发布文件的机关作出修改或者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第一百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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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在北京工作,今年刚结婚,现在怀孕了,想提前做一些准备工作,问北京产假红头文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北京产假红头文件的问题回答如下。
  北京新计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产假最新规定
  正常产假:98天;
  生育奖励假:30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15天;
  妊娠16周以上流产: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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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现行北京产假主要是取消了晚育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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