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5年,土地补偿费为什么还没发到我手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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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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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在面对村里截留、侵占土地补偿费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等了5年,土地补偿费为什么还没发到我手里?

有农户反映,征地补偿谈好了,土地补偿费也支付给村一级了,但被征地农民等这笔补偿款等了将近5年也没拿到手。如果土地补偿费被村里截留或者一直不发放到农民手里,村委会承担责任吗?农民朋友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走呢?爱土拆迁律师团今天为大家讲一讲土地补偿费的问题。

土地征用近5年,村民至今没领到补偿款

福建某村村民陈女士日前反映,2013年因修建水库需要,他们村几十户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如今水库已建成,但补偿款至今未发放到村民手里。

该村村主任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水库征地共涉及23户村民,征地补偿款将近100万元,征地补偿款也早已下拨。那么为什么补偿款还没发到农户手里呢?村主任表示,由于生产队内就如何分配补偿款意见无法统一,镇里也调解了多次,目前村里仍在研究方案。

5年时间,农户的100万土地补偿费在无形中贬值了不少

看来,这笔补偿款要到农户手里还需要耐心等待。

假设2013年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村里,那么迄今已经有近5年时间了,这笔钱已经发生比较大的价值变化。

毕竟经济发展快速,物价水平一年一个样,5年前的物价和5年后的物价天差地别。5年前的100万和5年后的100万,其实际购买力也发生了巨大改变,一句话总结,已经贬值了。

举个例子,2013年3月福州房价12425元/平,但是2018年3月福州房价已经是26899元/平。房价已经翻了一番。无形中,本应早点发放到农户手里的土地补偿费已经贬值了。

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谁说了算?补偿费发不下来是谁的责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需要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

上述案例中,村主任也谈到了,补偿款下发村里后,生产队内(的村民们)就如何分配补偿款意见无法统一,镇里调解后也未达成统一意见。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分歧导致了村民们长期无法把补偿款拿到手。这也是非常遗憾的。

农村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农民维护合法权益有什么法律依据?

爱土拆迁律师团在办案时也接到过很多被征收人反映,农村土地补偿费被截留的事时有发生。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农民朋友该如何应对呢?有哪些法律依据可以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面我们提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还有这些法律条文,可以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只要学会以上法律条文,在面对村里截留、侵占土地补偿费的时候,您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信手拈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爱土拆迁律师团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果您有征地拆迁方面的疑问,或需要委托我们办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拆迁等案件,欢迎委托!我们将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为您服务,确保您的合法诉求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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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律限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也不得调整承包地。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一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因要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要回抵顶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应予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要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本领的,有权得到相应的赔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等行政主管部门准许。承包合同中商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商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一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职责田”等为因要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要回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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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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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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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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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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