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要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1、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要点是什么

1、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不同的。

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3、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6、关于工资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关于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要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8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6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73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7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5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01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0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1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0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6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6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3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0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要点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要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朋友现在是属于他们单位的非全日制的工人,需要签订一份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注意点应该是什麽?
[律师回复]
一、 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工资形式和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时限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时。
六、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
七、社保问题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十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5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要照顾孩子上学,所以做的工作是非全日制性质的,我不知道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是什么,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注意要点有哪些
1、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请问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注意点相关规定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家里缺个清洁工,他准备要招募一个非全日制工作。
[律师回复] 我国《劳动合同法》共确立了三种合法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
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
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
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
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
度是不同的。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
加班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目前的一些地
方性的规定来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
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
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
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
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
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
他们与
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
从事非全日制
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从而形成劳动关系;
也可以与
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
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
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
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关于工资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
支付工
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关于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
务,
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
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
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
定为伤残
5

10
级的,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
及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
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注意事项有几点
1、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4、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注意事项有几点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注意事项有几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现在打算去面试了,是全日制的,所以我想咨询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的特点包括单位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要求职员超工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签署、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签署合同时,签署在后的合同不得侵犯在先单位的权益。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最近在处理工作的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非全日制用工钟点工需要怎么申请的呢?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挪威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7小时。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周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即使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为体现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禁止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劳动者加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中加班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5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注意要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