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7年前的补偿安置方案,拆我的房,拆迁方的批文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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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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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超过两年,应当视为失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一般批准两年后未具体实施征地行为,两年后再重新想要征用的话,要重新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说国务院的批准。
拿7年前的补偿安置方案,拆我的房,拆迁方的批文有效吗?

城乡发展,带动征地拆迁如火如荼的进行,征地拆迁的乱象也是层出不穷。拆迁方总是能想出各种名义压低我们的补偿。爱土拆迁律师团前几天就遇到了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他说征收方拿7年前的补偿方案来征收他家房屋,“7年时间,房价早就涨了,还拿7年前的补偿方案来征收,这合情合理合法吗?”

收到了一份7年前的补偿安置方案,何先生房屋价值面临缩水90余万

家住广西的何先生当地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拆迁何先生家的房屋,拆迁方也跟何先生他们承诺了补偿。但问题就出在拆迁方依据的安置补偿方案是2012公布的。原来在7年前,也是同样的征收项目,政府发布过征收公告,后来也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但一直没进行事实上的征收。这件事一直就搁置了。

7年过去了,当地征收方重新启动拆迁,需要用这块地。但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是7年前的。对于何先生砖混结构的农村房屋,按照每平700多元的价格补偿。但何先生家所在的农村,7年时间里经济水平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何先生他们村离城市比较近,这些年城市的发展也带动了城郊地区的房价上涨。何先生附近的二手房,现在的房价至少都是3000多一平。如果按照这个补偿方案实施,何先生家的损失有90多万。

那么,拆迁方提供这样的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合法?何先生能否争取按照当前的房价水平来补偿?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下面就由爱土拆迁律师团律师为大家具体分析。

征地批文已超过两年,应当视为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业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一般批准两年后未具体实施征地行为,两年后再重新想要征用的话,要重新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说国务院的批准。何先生当地拆迁方拿7年前的高速公路征地项目来征收他们的土地,这次征收是否合法就要先打一个问号。

老旧的补偿方案,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征地拆迁,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按照七年前的征收方案,使我们的现在的生活水平直接退化到了七年前,生活水平明显降低。虽说不能拆迁致富,但也不能让我们越拆越穷,这样的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要求按照现在的房价补偿。

这种看似极不合理的征收,当事人该不该妥协?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先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只有不妥协才能继续争取。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出示现行有效的征地批文,重新征用土地要重新报批,那么没有批文,就是违法的,我们就可以抓住政府这些违法点,和他们进行谈判,要求保障到我们现有的居住生活水平。

个人的力量可能比较微小,在我们和征收方的谈判陷入死局,无法再争取,或者面对拆迁方的施压,我们要及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征收法的行为本身就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去维权是正当的,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所以不要害怕起诉,不要害怕维权。很多当事人不满意,不去积极的救济,就在那里拖着,其实对我们很不利,因为一旦六个月的诉讼时效经过过后,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强拆我们的房屋,吃亏的肯定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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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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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7年前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批文还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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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批文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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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拿7年前的补偿安置方案来拆迁,还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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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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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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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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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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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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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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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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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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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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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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