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协议,开个证明,就把房子拆了,是否过于任性?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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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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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协议,却拆了房,毫无疑问就是违法强拆。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的原则。如果在没有签订协议,只要没有经过法院下发裁定就直接拆了老百姓的合法住房,这就是属于强拆。
不签协议,开个证明,就把房子拆了,是否过于任性?

在很多人的认识中,强拆的定义是这样的,拆迁时,跟征收方就补偿的问题没谈拢,房屋直接被拆了,这才算是强拆。今天拆迁律师团给大家讲一个另类的强拆案例,不签协议,开个证明,就把房子拆迁了。如果您遇到了,一定不要上当,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拆迁没有补偿协议,一纸证明就拆房,事后补偿也没了

安徽某地的陈先生所在的村里要拆迁了,当地搞开发,周边四五个村都要拆迁。拆迁公告和补偿方案都发出来了,村民们看了补偿方案,觉得补偿有点低。但由于是政府项目,村里要求大家一定配合,于是大家就同意了。

签协议时发生了一个情况,征收方并没有跟老百姓签订协议,而是给发了一个证明来代替协议。证明上写明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符合拆除条件,按照公布的补偿方案给予补偿。一纸证明发下来,老百姓的房子就这样被拆掉了。

结果过了四五个月,补偿款一直没有发。陈先生人等都比较着急,去打听了一下,对方说政府这边暂时没有钱,让大家等一等。但是据陈先生了解,村子里面一些村干部之类的,都是签了协议,并且拿了钱的。

这样的明显对比,让陈先生等人很不服气。现在房子已经没了,怎么维权去拿到补偿呢?下面律师具体来分析本案。

律师观点:

没有签订协议,却拆了房,毫无疑问就是违法强拆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的原则。先补偿并不是说补偿马上到位,而是指老百姓和征收方要就补偿的问题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补偿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情况等。

如果在没有签订协议,只要没有经过法院下发裁定就直接拆了老百姓的合法住房,这就是属于强拆。从上面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方给的证明并不能代表征拆双方就补偿的问题已经达成了合意,更不能代替拆迁补偿协议。因此可以认定为征收方在没有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了房子的行为,就是属于强拆。

在此我也重复的提醒大家,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一定不能让征收方拆了房子,否者等到征收方拆了房,没有协议的约束情况下,什么时候能拿到钱,那就要看征收方的眼色了。

建议:

不用跟村里扯皮,要尽快维权,避免超过起诉期限

房子已经被强拆了,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维权呢?

既然已经认定为是属于强拆,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针对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进行复议和诉讼

不仅可以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的补偿,保证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还可要求签订完整的补偿协议,按期支付补偿款。

同时咱们农民朋友要记得征地拆迁中的时限,即在抢吃发生后,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一定不能过了期限,超过起诉期限,是无法维权的。

退让屈服拿不回补偿,一定要有维权意识

很多老百姓都有这样一种想法,觉得是政府行为,政府项目,作为无权无势的普通人,没有办法只能去接受这样的结果。因此只敢怨天怨地,满腹牢骚,但是面向拆迁方却只能屈服,把自己放在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屈服了,还不讨好。

我们想提醒的是,不必把自己的姿态放的这么低,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我们都应该有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面对征地拆迁中的种种情形,既不盲目乐观,但也不能过分悲观,在遇到不公平的待遇的时候,要有勇气去主动进行斗争,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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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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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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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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