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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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清退和开除员工的区别包括惩戒方式,类别和审批时效是不同的,适用对象还有条件是不同的,开除是处于行政处分,清退是属于行政处理,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处理时效是五天。
清退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一、清退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解聘、辞退、开除三者都是员工离开公司的不同情况,三者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解聘是员工不适应公司工作,主动申请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开除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行政处分最严厉的一种。在员工有重大过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由公司行使,没有补偿或赔偿金

二、解聘、辞退、开除三者的不同点有哪些?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和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清退还有开除是两种不同的对员工的处分方式,两者的适用情形是不同的,其中,开除属于最严厉的一种处分方式,开除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没有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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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强制清算和司法清算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现有银行清算制度包括主动清算、行政强制清算以及破产清算。前两种分别主要由《公司法》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范。破产清算(或司法清算),则主要由《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民事诉讼法》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银行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在海南省发展银行被行政关闭后,由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负责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接管清算工作。现实中存在从一种清算程序转移到另一种清算程序的可能性,但现有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以及语言上的模糊性给不同清算程序之间的衔接带来困难。比如,法律并未明确当银行进入破产程序,银行监管机构是否或何时撤销其许可证。对于破产银行来说,如果所有的救助措施已经失败,银行监管机构如何在撤销许可证还是令其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中做出选择在现有体制下,这将决定银行的清算是属于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规定的撤销许可证的情况与《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的应采取接管措施的情况并不存在实质区别,银行监管机构就此享有裁量权。对于普通公司的非破产性清算,当清算人发现公司负债超过其资产时,可以向提出破产请求,并将相关事宜转交给处理。这对于主动解散的银行也同样适用。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对于强制清算的银行是否亦是如此。为了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监管者发现强制清算中的银行实际已经破产,应及时向提出破产申请,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清算。与普通公司不同的是,无论是在强制行政清算中还是在破产清算中,银行监管机构都会发挥一定作用。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如果从行政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组成和职责是否会有所改变。就此笔者认为,既然属于破产清算,自然应由发挥主导作用,并由其决定是否重新组建清算组,清算组应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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