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内向配偶借的钱离婚时可以明算账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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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认定双方之间借款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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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而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绝大多数夫妻都实行财产共有制,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分你我,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但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两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即使签订了借款协议,也不过是左手倒右手。

假如以夫妻婚内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是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会支持吗?

先给大家讲个案例吧。

小花和小明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影响分居多年,各自管理、分配自己的收入。底,小花经营的美容院因为经营不善欠下了十多万元的债务。顾及到孩子和多年的夫妻情分,小明主动帮助小花偿还了债务,并要求小花写下欠条。

年初,二人商议离婚。小明要求小花离婚前先还款,小花以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偿还。协商未果后,小明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花所写的欠条应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小明要求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纵观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法律上从未将夫妻间的婚内借贷排除在外,只因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存在,以夫妻为主体的借贷关系,时常会受到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质疑,有时甚至被否定。其实,关于夫妻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法律上也是有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予以认可的: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双方约定认定双方之间借款行为的效力。

为了更好体现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的形式,对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探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内借款协议的影响因素。

我团队的方旭律师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获取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的6份判决书

引用与该司法解释内容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的共558份裁判文书,其中包括524份判决书、34份裁定书

一,案由的整体情况

从上面三个图可看出,对于夫妻婚内借款协议,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为案由处理,以此三类案由立案比例达到了93%。

从裁判结果而言,一审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案件共计347件,支持率高达61%。而北京市共有20件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一审全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案件为11件,支持率为55%。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

01.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在()沪0115民初6014号秦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借款金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院审查了原告出借款项的原因、交付方式、来源及用途,未发现有与生活常理明显相悖之处,被告未到庭应诉抗辩否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在()湘1281民初388号向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合同

原告向在与被告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从他人处借取的款项转借给被告李,借到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登记离婚前就上述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李负责偿还,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林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02.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在()京0119民初4216号刘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与郭系夫妻关系,而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婚内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主张婚内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交更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刘虽主张借条系借贷,款项来源于其家人,且用于支付郭个人经营饭馆及偿还郭债务,并约定由郭负担,离婚后,郭向其出具借条并偿还借款1万元。

但刘仅向法庭提交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未就款项的来源、款项的交付及款项用于郭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充分举证,而郭否认收到刘借款,并提交《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且离婚后支付的1万元系抚养费

显然依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与郭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且实际履行。故刘要求郭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三,结论

以上案例中的法院认为显示,法院认定夫妻婚内借款协议的效力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尽管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的借款行为本质上属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将此类借款行为认定为实质上的借贷关系。

但是在相关案例中,夫妻婚内借款行为要认定为借款,证据认定的标准显著高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在认定基础事实时,需要提供借款证明、相应的转账支付记录、借款已实际履行、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等方面的证据。在基础事实认定之后,需要证明该款项与夫妻之间的其他的钱款往来并无混淆。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无论如何转移,如何往来,其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将婚内部分款项往来认定为夫妻婚内借款,需要事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将该笔款项的移转由日常夫妻共同财产控制权的移转特定化为具有特定借款目的的法律行为,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顺利认定。

四,律师建议

基于实践中,夫妻之间借款行为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和障碍,作为律师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夫妻双方设定民间借贷关系时参考。

1、转账的事实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首先应当具备资金流转的事实,出借人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避免直接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没有转账事实的情况发生。

2、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

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说没有特别约定的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婚后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之外,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是共有的,就存款而言不论是在男方名下还是女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夫妻一方给另外一方转款,是无法证明转款属于借款的,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让借款一方出具借条或者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3、明确资金性质

在双方没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借款实际是把夫妻共同的存款给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有权要求使用一方偿还并且偿还的资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

既然不同于普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那么在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时,就要注意把资金的性质、出借的目的和用途、待归还资金的归属等问题约定清楚,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4、保留其他证据

除了转款、写借条、明确资金性质之外,最后将双方就借款的沟通记录保存,比如双方一直通过微信沟通借款的时间、数额、用途以及何时偿还等内容,那么微信沟通记录可以辅助证明夫妻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总之,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决定了双方婚内的借款行为特殊性,相对于普通主体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认定更加困难。

只有更加明确、详细、严谨的对借款进行约定,才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好地保护出借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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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配偶银行账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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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帐户管理,拥有全部的企业银行帐户信息,并有良好的企业帐户管理信息系统。要想查询企业银行帐号,我们应申请向人民银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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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搜集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据、对方企业介绍等材料中显示的企业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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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中,离不开通讯、水、电、气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我们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帐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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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方法难以查询的企业帐号,鉴于对方对第三人不设防的特点。我们还可以通过第三人协助(第三人与对方生意洽谈,甚至发生小额交易),从中获取对方帐号。在常用的方法中是采用了社会的上的商业调查公司进行,因为这些公司有着度天独厚的渠道,在对查银行账户包括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银行账户时有着极大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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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下落不明可离婚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配偶下落不明可离婚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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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下落不明的怎么离婚
可以起诉,如果只是单方面要求的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若无大的争议,则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左右审完,若案件较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则是6个月左右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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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和同居证明怎么证明重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而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生活。仅仅是偶尔出轨、婚外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偶尔出轨意外生育子女一般也不构成重婚或同居。所以要证明重婚或同居行为,证据要形成证据链并要达到确实充分的地步。现实中,证明一方重婚、同居是比较困难的,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如果一方另行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申请调取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 2、没有结婚登记,举办过结婚仪式的,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左邻右舍、同事朋友调查了解情况,并请他们出具证明; 3、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据,如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4、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双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东、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并取得他们的证明; 6、以上证据可以再结合一方的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进行综合举证。
要怎样证明配偶有婚外情
[律师回复] 对于要怎样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怀疑配偶有婚外情,想离婚,应如何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呢?下文将做具体的介绍。
《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因此,证明对方有重婚或同居行为,成为时下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过错方或为了索要赔偿,或为了能尽快离婚,无不在这一问题上花费大量心思,但往往其提交的证据,很难采信。有过错方得不到任何追究,无过错方人财两失,这往往使无过错方感到很不平衡,也助长了某些人的嚣张气焰,致使婚外情一度泛滥。那么如何证明配偶有婚外情呢?什么样的证据易被采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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