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技巧主要体现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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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人作证的技巧主要是保证证词的真实、准确性,证词的具体内容要陈述客观事实,不能用推断、猜测、主观评论性的语言,证人的证词不能用反问、疑问语气,不能表达主观的态度。
证人作证技巧主要体现哪些内容?

一、证人作证技巧主要体现哪些内容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是什么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证人作证不能带有主观的情绪,需要根据所看到或者解除到的事实进行客观阐述,由于多方面因素,一些证人的证词不能做到完全真实,法院会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故意做假证,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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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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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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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 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 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 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 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
(一)当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 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 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 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 不能起作用。
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 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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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技巧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1、写一份大型商业计划书,然后丢掉。这是怎么回事?其实最重要的是参加制作商业计划的过程而不是结果,事情改变太快,计划很有可能落空。但是参与制定计划书的过程会让你更清楚自己在做什么,需要什么,项目存在什么问题等等。
2、公司吸引力源于公司执行力。创意虽好,最终起作用的还是执行力,没有执行力,再好的创意都是浪费,如果执行力够好,就能产生更多的创意以及更强的执行力。当风险投资家看到了你的执行力,他们才有可能投你。对于独立开发者一样,执行力构筑信任。
3、制作视频。大多数投资者投人不投项目(编者注:马克.安德雷森是个例外,曾明确表示先市场,后人),视频制作很重要,有视频作解析的项目获得的融资是没有视频的项目所获资金的2倍之多,这点至关重要,不论你是想吸引VC还是想吸引就凭一张DVD就给你25美金的投资人,都如此。
4、让你的项目经常露面经常更新状态。比如在众筹平台上,那些更新31次或者以上的项目往往融资要比那些不经常更新的项目多4倍。在Chapnick 筹集风险投资期间,他会确保至少每两周就与投资人沟通一些积极的事情。
5、最后期限孕育新生,想象最后期限将至,你该怎么做?放下包袱,敢于失败,往往那些敢于失败并且能做出迅速调整的公司与项目都注定不会失败。
6、在投资人转身之前说出你必须说的东西,网上变化太快,如果你不迅速抓住眼球,那么你就与幸运失之交臂,众筹如此,风险投资也一样。
您好,我与老公结婚五年,最近发现他好像有外遇了,我准备跟他离婚,我想咨询一下离婚收集直接证据的技巧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收集上述五类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书、道歉书,不能以暴力等威胁手段获得,否则,一旦得到查证,这些证据不但得不到法庭的认可,甚至还有可能使自己的诉讼十分被动。

(2)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奸,收集卿卿我我、男欢女爱等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证据,难度很大,当事人往往通过拍照摄像收集。在收集这类证据的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

(4)是不要进入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如果过错方在公共场所表现得过份亲妮,当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离婚双方的共同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当然可操作;如果在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在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抓了现行,除了拍照摄像取证外,不要有任何侮辱过错方或者第三者的过激的行为,否则容易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证据后,要保护好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证据公之于众。否则可能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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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以上是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的内容,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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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朋友想离婚,但是她老公不想离婚,为了收集相关证据,所以想了解下离婚证据收集三技巧主要有哪些方面,想参考下。
[律师回复] 离婚过程子女抚养方面的离婚证据的收集技巧
  
(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三、离婚过程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更应该掌握收集证据的技巧,技巧分类如下:
  
1.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2.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3.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5.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7、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许多人对离婚证据收集三技巧或者证据的收集并不在乎,其实这很重要。当你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诉讼请求,则法官考量的证据会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因此证据的采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所以需要您掌握更多的证据收集技巧。上述情况证据的收集是关于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归属权和财产证据的相关经验总结,在证据的认定和收集上都非常复杂。对于什么样才能成为证据,哪种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大,涉及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如果法庭上能拿出一个比较证明力度强的证据,将有利于法官公正合法的处理案件,更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先,如果有律师的指导,可以让你很明确的去收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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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工伤认定技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写论文要用到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迅速确定工伤发生单位名称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像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工伤认定最基本的条件。
二、收集、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工伤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两个条件是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那么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有现场目击工伤发生的工友愿意作证?
这些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工伤职工可能能够收集到部分证明材料,但是更多情况下,工伤职工无力自己收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由专业工伤律师调查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和证明工伤发生事实,并通过律师寻求媒体和相关部门的帮助。
三、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己必须申请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没有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四、调解需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
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上述即为工伤认定技巧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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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最近因为一项房地产工程,和开发商有些矛盾,已经起诉至法院,咨询一下诉讼主体建设合同策略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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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是否适格是起诉时首先应核实的问题。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会被驳回诉讼请求。遗漏的,又可能影响责任的承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常见的有以下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 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8、工程代建合同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将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义务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的,则应当以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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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前几天,兄弟在写刑事辩护词,想要减轻负担,咨询一下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辩护技巧与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技巧有: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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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质证技巧有什么?
民事案件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技巧,包括证据提出的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提出的时间是否合理,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取得证据时,是否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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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地等5个人被雇佣砸了个体小超市柜台。三个人被抓,另外两个没被捕,局里通知家属是寻衅滋事罪,我想看看寻衅滋事罪辩护技巧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秩序型犯罪的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判断,并以相关环境证据作辅证)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你想请寻衅滋事罪辩护技巧好的律师,可以去大型的律师事务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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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好最近遇见了技术合同内容问题,所以就想到了你们,希望你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给我答案
[律师回复]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技术合同内容 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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