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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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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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征地实践中,老百姓对于征地工作意见比较明显的就是征地补偿标准的滞后性问题。一些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多年不更新不调整,在开展征地活动时,给出的补偿安置方案采用的还是7、8年甚至10年前的补偿标准,导致被征地农民朋友很难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农民朋友抱怨说,“拆迁致富那是城里人,咱农村人是越拆越穷。”

对征地补偿标准多久更新一次,一些网友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下面我们来看看。

征地补偿标准最好一年更新一次?

有网友说,“征地补偿价格两年一调整才是科学合理的。”也有人说,“起码一年更新一次,因为房价随时都在变化。”还有人“脑洞”大开,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有网友提出,“土地是村集体的,价格一定老百姓做主”。这个想法是好的,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也有一套法定流程,并不是部分被征收人说了算,当然这个标准必须公平合理。

更有人担心征收方的补偿标准是“换汤不换药”,“五年公布一次。如果不调整还不是十年前的标准。”

看得出来,大家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调整不及时,是不满意的,都希望加快更新频率,才能跟上物价水平。大家迫切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站出来”为老百姓说话。

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跟土地征收密切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只有对征地补偿项及具体赔偿标准的细化规定,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多久时间更新一次则没有具体规定,这也给了征收方钻空子的机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也就是说,最终落地的补偿标准还是由地方来敲定,那么地方给出的征地补偿标准能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进行科学调整更新,会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能否取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些地方在征地时拿出7、8年甚至10年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来开展补偿,出现征收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

事实上,目前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多久更新一次,是有文件规范的。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中则明确提到,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在该《通知》的附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中又提到,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这份《通知》是各地政府在更新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时参考的重要文件,也可以作为考察征地补偿标准时效的重要文件。也就是说啊,一份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出来后,最多不能使用超过5年就必须要更新一次。这是我们判断补偿标准文件是否合法的一个条件之一。

由此反推,上述我们提到的征收方拿出7、8 年甚至10年前的征地补偿标准来进行征收,是不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明确:征地补偿标准至少5年更新一次

为了从法律上解决征地补偿标准的滞后性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特地加入了对征地补偿标准更新的强制性条款,让农民在征地时能够最大程度上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同时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这一个法条非常人性化,既限制了征收方滥用补偿标准时效的违法行为,也确保了农民朋友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受到物价大幅上涨的冲击影响。

征收方拿出“咸鱼”般的补偿标准来征地时,被征收人该咋办?

有一位当事人曾在咨询拆迁律师时问道,“我们村要征地了,但是给的补偿标准是2009年的,这都2019年了,太不合理了吧?我们能拒绝征收吗?”

咱们可以想象,2019年征地还用2009年的补偿标准,10年间的物价、地价、房价、生活成本早就有了很大的涨幅了,经济发展水平也大为提高。如果还按照10年前的补偿标准来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仅不能得到保障,反而还会降低。这是违背征收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原则的。

面对征收方拿出的“咸鱼”般的征地补偿标准,咱们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乱签字。不要被征收方口中的政策文件所吓住,要客观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咱们还应积极利用法律途径维权。一方面,咱们可以申请听证,大家伙儿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要求更新补偿标准。另一方面,咱们也可以在征收土地公告下发后,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提高补偿。

各位网友,大家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应该几年更新一次的问题有什么想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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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
购买房改房
首先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等,这可以通过房管部门查验便一目了然。假如有人以种种借口解释拿不出产权证正本而只能给复印件,那就要提高警惕了,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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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按规定,房改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同时还要明确是否与原产权单位确认利益分配办法。如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存在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的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这些单位一般被列为特殊单位,有些可能不宜有外人入住,这种公房在单位没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资格。购房者应对此进行必要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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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条件: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离异再婚生育之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街办)初审。由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或女方单位根据申请条件,派人调查核实,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张榜公布5天,填写《政策性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审查后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审批。根据规定条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 一方或双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核无疑后由县再生育子女审批组织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其办事机构发给本人《再生育服务证》。离婚再婚生育条件之受理时限:自批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离异再婚生育之需提供的材料:
①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木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抖: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张。
(5)夫妻未生育一方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初婚证明或虽有婚史但无生育情况的证明(6)夫妻另一方所持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孩子的姓名、生育时间、孩次的证明);
(7)夫妻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8)再婚生育的《结婚证》(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夫妻双方近期合影二寸免冠照片4 张;
(5)夫妻丧偶一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于何种病、死亡时间的证明);(6)夫妻丧偶一方身边留有两个孩子的证明(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要分别写明两个孩子的姓名、出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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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的再生育申请书;
(2)女方户口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盖章);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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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劳务派遣国税文件的政策内容都有什么,我朋友最近要从事相关工作,提前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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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天津落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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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不用在当年确认收入,视搬迁进展情况,可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确认收入:
一、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搬迁,
资料大全《转: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二、有新的投入计划或立项报告。此案中,由于企业提供了政府搬迁文件、搬迁协议、搬迁计划和重置固定资产的立项报告,根据上述文件,此项收入可不在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很明显,企业当年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除了涉及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3个税种。  在营业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出具了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收回土地文件等相关资料,因此该企业这2000万元搬迁补偿费可不用缴纳营业税。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二是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在印花税方面,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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