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标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标准的。目前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擅自的复制发行文字作品或者是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之下,将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如果违法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就需要立案追究。
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标准吗?

一、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标准吗?

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标准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构成犯罪。而违法所得达到三万以上的,就构成数额较大。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六条 [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二、著作权侵权的种类是什么?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现实生活当中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还有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进行就以盈利为目的擅自的发行、复制他人的作品,都是属于一种侵权的行为。因此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标准吗?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5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3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0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6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7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6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0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2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4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7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0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4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0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条件吗?
著作权侵权一般是以盈利为条件的。我国公民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是受到相关的法律所保护的,如果当事人的著作权受到侵害的,侵权行为人一般是为了获得非法的盈利,因此非法获利也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条件之一。
10w+浏览
知识产权
图片不盈利算不算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图片不盈利算不算侵权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需要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就进行转载、使用的,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著作权人追究责任,就需要进行经济赔偿。如果仅仅是个人所用或者学习,属于法定使用,基本上都是合法的。
使用来自网络的怎么判断是否侵权:
1、未注明来源或者作者。
2、转发作者明确说明禁止转载的。
3、未经原作者同意对进行二次加工或者使用。
4、在作者未同意的情况下对进行商用。
5、在分享网站有明确的分享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分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
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4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侵犯著作权,侵犯侵犯公共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侵犯了侵犯著作权的权利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许可发表; 2、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 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8、未经许可,出租类作品; 9、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 10、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 1 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 2、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 1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 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1 5、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 1 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 7、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1 8、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著作权侵权要求盈利吗?
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但认定着作权侵权罪,必须要求以盈利为目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有损害的行为出现,损害的事实和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盈利涉及著作权侵权吗
不盈利涉及著作权是不构成侵权的。当事者借鉴他人的作品的,如果没有盈利的则不构成侵权。若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私自发表作品或者行为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据为己有的;行为人未参加创作的,为获取非法利益私自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构成侵权。若对不盈利涉及著作权侵权吗这个问题存在疑问的,参考下文。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能构成侵犯公共利益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4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权利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侵犯著作权必须要以盈利为目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罪、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可以责令没收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处以罚款;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一个亲戚未经企业允许,授权,随意使用以注册的企业名称,将其他产品重新包装,在包装上使用盗用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侵权法律依据?哪些行为构成企业名称的侵权?
[律师回复]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或其它侵权行为,中国采用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形式,亦即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以寻求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所谓行政途径是指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破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还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对登记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被侵权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但是前者并不是后者必须的前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运用司法手段保护企业名称权,无疑更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受理侵权企业名称纠纷后,可根据侵权事实和法律,判令被告(侵权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即恢复企业名称的信誉,通常汇要求侵权人公开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著作权侵权盈利是唯一标准吗?
著作权侵权盈利不是唯一标准的,还有其他的标准可以认定,认定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包括需要有侵权的事实,并且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有过错,可以认为是侵权的行为,过错包括故意的形式还有过失的形式。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我是软件开发人员,我开发的软件发现被人侵犯了,我想要问一问,软件著作权是专利吗?
[律师回复]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第三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是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是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软件被人侵犯,软件著作权是专利吗问题解答。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34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应该怎么利用专利实现盈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利用专利实现盈利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运营的模式大体由以下一些:专利转让、专利拍卖、专利许可、专利池、专利托管、技术转移、专利维权、产学研合作中介服务、专利展示与交易等。
专利运营中最重要的客体是专利,没有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专利运营了。近几年发生的苹果专利战、谷歌收购摩托罗拉、华为向爱立信支付专利许可费、小米积极购买专利,都是典型的专利运营事件。由于专利的全生命周期从技术方案到专利申请,再到答复审查获得授权,缴纳年费维护直到最终失效,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短的3-5年专利权人即选择放弃。正是其时间因素,专利存活的期限也收到专利运营的目的和方式影响很大,如果不能通过专利申请和授权得到回报,那么作为申请人,对于专利的价值就会逐渐降低,直至放弃。
目前,国内专利运营的方式较为粗放,很多还是留在专利转让层面,甚至一些人将专利转让与专利运营进行对等,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在政策鼓励和一些人和机构的“聪明才智”之下,在不同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状态:
1、专利申请阶段:为了授权“编”专利,创造出所谓的垃圾专利;目前为了征服补贴资助或者为了授权进行转让;
2、授权专利:为了申报项目、评定高新企业,或者为了学生升学加分、支职称评定等等;
3、许可或者转让:为了给急需的人或者企业提供方便,获取盈利;
4、专利产业化:将专利进行产业化,获取社会经济效益,利用专利对产品进行宣传,获得专利品牌效应;
5、专利诉讼维权:为了打击对手,利用专利授权保护自身产品,或者对方获利,必要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交换的筹码。
公司盈余管理中如何做到最佳盈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居主导地位,认为盈余管理是一种会计造假,是一种误导报表使用者的欺诈行为,因而主张将其消除;另一种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公司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选择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的自由时,运用各种手段作用于对外财务报告,以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或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披露管理行为。笔者认为将盈余管理视为投机行为一味抨击是不可取的。本文即从盈余管理概念、现状与价值等角度分析盈余管理的实质特征,主张理性科学地对待盈余管理,并引导公司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走向规范。 一、盈余管理的现状研究与价值分析 盈余管理是指公司有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时,选择使其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盈余管理是借助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完成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多计或少计收益,少计或多计费用与成本,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即将公司的财务报表从其应有状态转换为编表者所期望呈报的结果,以满足编表者或部分人的利益需要。盈余管理的结果将会使公司的真实状况不能全部反映在对外呈报的财务报表中,这必将会使广大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判断发生错误,从而做出非最优甚至错误的决策。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盈余管理是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但盈余管理不同于会计造假。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是以会计政策的选择为手段来实现的,是合规合法的。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公司实际的盈余,但会影响实际盈余在不同的会计期内的反映和分布。它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报表中的盈余,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盈余。会计造假是一种短期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歪曲公司的财务状况,无中生有,随意改变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断章取义,取其所需是会计造假的典型手段。可归纳出盈余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盈余管理的主体是公司的管理当局;在盈余管理过程中,管理当局是有目的、有意图的;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是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盈余管理的弊端 盈余管理的弊端十分明显。 首先,降低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内部人控制的便利条件对会计信息按照其管理目标的需要进行改造,使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往往缺乏充分性、真实性,从而使整个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失去了有效性。 其次,对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投资者和债权人发现企业进行了对他们不利的盈利管理,就会对公司管理当局的道德和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能力失去信任,导致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失灵,不仅使管理当局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给公司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即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 最后,盈余管理会损害投资者、债权人与国家的利益。由于盈余管理主要来自公司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驱动,而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与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又存在不一致性,在许多情况下,盈余管理的存在会促使管理当局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三、治理不当盈余管理的对策 第一,加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建设。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范围内对财务报告有目的的干预。因此,构建一个科学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是缩小盈余管理空间的有效途径。应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报表准则等,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的无法可依现象。同时,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方法、披露时间、格式范例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第二,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还应将那些重组过程中预提了费用、进行巨额冲销的公司,列入重点核查范围。发现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加大惩罚力度,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审计监控。通过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概率。对企业盈余管理的治理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必须携手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范盈余管理的滥用,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第三,建立职业道德评价标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盈余管理行为与公司管理当局的道德水平及道德评价标准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需要建立适当的道德评价标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弘扬正气。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公司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 第四,减少地方政府保护行为。许多地方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行政色彩过浓,特别是地方政府不恰当地规避会计法规,造成会计运作上的混乱。如有的地方政府允许上市公司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将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或允许公司递延各种损失,为公司高估利润开绿灯等,严重干扰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因此,对目前许多地方保护行为,需要加大会计法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执法力度。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著作权侵权以盈利为标准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