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其它股东知情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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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抽逃出资其它股东一般是不知情的。这主要指的就是在出资的过程当中,通过一些其他的虚假的手段来进行抽逃出资。对于其他的股东来说的话,实际上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对于公司来说的话,是需要承担抽逃资金的责任。
抽逃出资其它股东知情吗?

一、抽逃出资其它股东知情吗?

抽逃出资其它股东一般是不知情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表现为故意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主观心态。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资本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一)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公司成立须以设立为前提,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的职责主要包括:签订出资协议;定力公司章程;确认出资方式,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协议作价或者委托评估;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其他与公司相关的事务。

(二)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等等。股东权利主要包括;发给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或者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或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财务监督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经营监督权等等。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种情形下股东表决权的禁行义务;不的滥用股东权的义务等等。

(三)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主要是指未交付货币、实物及未转移财产所有权,骗取或者与代收股权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出具名不符实的收款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验资证明等文件,用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包括哪些情况?

所谓偷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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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需要区分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债权人的债权需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
  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其抽逃出资是知情的话,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且,在刑法上也有抽逃出资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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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帮凶”的连带责任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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