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离婚与遗产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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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后财产离婚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按照法律判决,至于遗产的分配的话,按照遗嘱或者是按照法定继承完成。婚后一般如果是接受继承所得的一些财产的话,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婚后财产离婚与遗产怎么分配?

一、婚后财产离婚与遗产怎么分配?

婚后财产离婚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按照法律判决,至于遗产的分配的话,按照遗嘱或者是按照法定继承完成。婚后一方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所继承的遗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此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此类财产的取得纯粹系基于夫妻一方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与其婚姻关系无关。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的意志,不应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修正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4项、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一方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产,因不可能具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全都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即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则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5)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婚后所获得的一些财产基本上都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比如说婚后一方所获得的工资股权、奖金收入都是属于共同的财产。离婚的时候分割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协商的,确定或者是按照基本的原则一人一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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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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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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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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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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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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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在不违反分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适用实物分配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配。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配,只能作个体的分配,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配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配
对不宜实物分配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配,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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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留共有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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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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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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