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暑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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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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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暑期打工可能会构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不会。若学生仅是利用暑假到用人单位实习,并没有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单位也不需要向职员发放工资的,那么双方建立的是并不是劳动关系。
学生暑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学生暑期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1、学生暑期打工可能会构成劳动关系、也有可能不会。

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

2、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学生实习打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3、劳动关系要求大学生必须成为公司编制之内的一员,且须缴纳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例如演出,会计,提供劳务一方本身不备支配。而雇佣关系是指大学生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公司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故该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

二、构成劳动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1、主体

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非法人组织

2、客体

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不少大学生会因为想要自己挣学费、或者生活费,故而利用暑假、寒假期间在校外打工。根据规定,打工的大学生、与学生就职的单位之间,可能会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不存在。若是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需要为打工的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也需要按照约定向其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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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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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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