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辩护词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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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辩护词的内容包含:案件的经过、案件相关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现有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行为等。
刑事模拟法庭辩护词内容有哪些?

一、刑事模拟法庭辩护词内容有哪些

(一)、阐述案件的经过。

(二、明确关于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的内容做出充分阐述。

(三)、阐述现有的证据是否能构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客观上、因果关系上说明。

(四)、阐述关于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如被告人是否主动报案,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刑事案件的模拟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辩护人可以根据相关的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所有提交的证据经过法官的审理,最终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如果被告有立功自首情节,法院可以给予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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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在前段时间犯了抢劫罪还造成了故意伤害人,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罪怎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山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1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地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另外被告人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杀人。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都是受害人死亡的表现形式,所以区别以上罪名的核心在于主观特征。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1自始至终都没有表现过希望剥夺被害人4生命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1在本案中,没有直接杀人的故意。被告人1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1、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分析,被告人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根据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看出,被告人1前去被害人家里的原因,是向被害人解释其不再与3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3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害人4曾去被告人住处找过被告人,想说说此事,但是被告人没在家。被告人得知后就产生了主动找被害人解释的想法,并把2骗至郓城,让其充当自己的男友。但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释的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欲上其家二楼辱骂,随后两人发生厮打,2在阻止过程中被被害人抓伤。在2抓住被害人之际,被告人趁机作案。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之所以用斧头砸被害人,其直接的目的是想阻止被害人辱骂、厮打,主观上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在进入被告人家里后,可以直接行凶,没必要与被害人争吵,更没有必要骗2过来充当其男友。
根据3的叙述,3回家搀扶被害人时,“当时感觉到她的手还是热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也没有得出被害人确切死亡的时间,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立即致死。换句话说,被告人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只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难看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2、从双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两人素不相识,虽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被害人,威胁到其婚姻家庭。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被害人在见到被告人时与其争吵对其辱骂也可以理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无疑也激化了两人之间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1与被害人之间以前是没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杀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纠纷、婚姻纠纷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说和、解释其与3的关系,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从整个案卷所显示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无论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属陈述,还是证人证言中,都没有显示出案发前被告人有杀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4、从被告人使用的工具来看本案。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从买到斧头之后,一直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携带着。从被告人把2骗至郓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是害怕与被害人或其家人发生矛盾。辩护人认为,这把斧头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为给自己壮胆用的,是为了预备防卫,而不是为了预备伤人,更不用说是预备杀人了。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发生争吵、厮打,场面迅速恶化,这一点是被告人没有预想到的。在慌乱和酒精的刺激的情况下,被告人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
综合以上几点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1的行为,并不是预谋犯罪,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被告人1具有以下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社会表现良好。
2、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从中可看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解释之精神,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丈夫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引起的,被告人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但是此案不同于那些实施无端杀人行为的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在慌乱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三, 关于量刑方面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如下表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情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也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所以,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从被告人杀人的起因、认罪悔罪态度等几个不同的方面,说明了本案的情节并非达到 “特别严重”的程度。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1,贵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
2012年9月18日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词模板杀人 格式和范文等内容,如果您对自己书写没有把握,建议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写,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对您有用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要去给办理自己的弟弟犯了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辩护词模板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法官:
受祁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贵州(贵安新区)师作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祁某某的辩护律师,经阅卷、会见,依据法律与事实,本辩护人认为祁某某涉嫌的仅是交通肇事罪,一审认定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具体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祁某某不顾同车人余某、郭某某的提醒,驾车将站在车辆右前方的被害人申某某撞倒、碾压后逃离现场”,从而认为“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驾车并无故辱骂行人,与他人发生互骂,期间不顾同车人提醒前方有人,仍加油行驶,致车前方被害人被车撞倒并碾压至车轮底下,被害人先后被车右前轮、右后轮碾压后,被告人祁某某仍不顾同车人提醒,加油驶车离开,且在开出50米左右的距离后将车灯关闭,综上,被告人祁某某明知其车已撞到人,却不立即刹车,而是加油行驶,致已撞上车的被害人被先后碾压致死,被告人祁某某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被碾压致死的后果发生,客观上被害人确因撞到、碾压后死亡,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
(一)、祁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
一、祁某某正与左边车窗的男子争吵,余某、郭某某提醒的同时撞上右边车灯处的被害人申某某,撞击行为瞬间发生,一审法院认为提醒了祁某某,祁某某就应当知道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从而主观推定祁某某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杀人故意,显然没有事实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1、祁某某启动车辆时根本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人。
案发时深更半夜,视线一般,视野较之白天相对模糊。
祁某某聚会时喝了七八瓶啤酒,反应相对平时要迟钝,这是生理常识。
证据表明坐在副驾驶上捧着一束鲜花,祁某某视线受限。
祁某某倒车回来时,立即与车窗左边的男子发生激烈急吵,其头部扭向左侧窗户,其注意力显然集中在左侧,不可能注意到车头右侧发生的事情,证据表明车上人员郭某某、余某、也没有注意到车头有人或没有看清楚车前是男是女,更何况集中精力与人吵架的被告人祁某某。
祁某某的口供稳定,一直没有看到前面有人。
余某、郭某某有过没有看到前面有人的言词证据。
郭某某、余某的证词充分表明启动车辆时祁某某的头部从左边转向前面,在郭某某、余某提醒的瞬间车子已经撞上被害人,祁某某显然是不可能注意到前方有人。
2、一审法院认定余某、郭某某提醒了祁某某,但何时提醒,提醒时车辆状态,提醒时祁某某是否知晓等事实方面却是只字不提,事实是余某、郭某某提醒的瞬间车辆已经启动并撞到了被害人申某某,由此产生的伤害后果显然是过失行为引起的。
①祁某某开车倒回与左边男人争吵,争吵是十分激烈的,双方有动手拉扯的行为,从生活常理上来说,祁某某注意力集中在左边,不可能意识到右边有人。
②郭某某、余某有过没有提醒祁某某的证词,显示提醒时是在感觉颠簸之后(卷一P58页余某证词,卷一P8
4、P90页郭某某的证词,证词出现反复,一审法院以采纳不利于祁某某的证词,本身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的证词证实提醒在后“开车走了一段后余某说好像是撞到人了”(卷一P101)以及祁某某多次供述撞到人之后提醒撞到人了,相互印证。
③退一万步讲,即便存在提醒,也只能是车辆开动时,路边行人出于现实危险状态的情况下才可能提醒,在车辆静止状态下,车上乘员绝对不会提醒驾驶员前方有人的,这符合生活常理。由此可以推定郭某某、余某提醒祁某某时,提醒与撞人是瞬间发生的。
④证据表明余某、郭某某提醒祁某某的同时,车辆撞上了人:
“我和郭某某就提醒祁某某说车前面有人,祁某某没有说话,我和郭某某提醒祁某某的时候,他就差不多同时踩着油门往前开车了,在车动的同时,我看见祁某某已经把头从左边转过看着前面,接着就听见一起很大的惨叫声”(2015年2月17日对余某的证词,见卷一P43)该类似表述(见卷一P49)“这是我和郭某某就提醒祁某某前面有人,差不多就这时祁某某也踩起油门向前开的,同时祁某某就把头转向车子前行的方向,接着车子就很明显的颠簸”,余某有过多次类似证词,十分稳定。
同时郭某某的证词证明了提醒与开车撞人同时发生“我就抬头看了一眼,那个女的就站在车子的右前方,这个时候,祁某某脸一直朝着左边窗子在骂,我听见余方和祁某某(笔误)说前面有人,余方的话刚说完祁某某的脸就转过来就驾驶车就开始起步了,我就看见那个女的身体已经扑在车的右前盖上了,应该是已经撞倒了。”(见卷一P70页,2015年2月17日笔录),2015年4月28日郭某某有过类似表述(见卷一P78页),2015年2月16日对郭某某的笔录“看见对方准备动手,祁某某就加油准备行驶,当时祁某某的脸是朝车辆左边,并没有看车辆前方,直到车辆起步以后,祁某某才将头转回来,在祁某某驾驶车辆起步的同时,我就听见一个女生的惨叫”(见卷一90页)
上述证言与祁某某的口供相互印证,充分证实:吵架时祁某某的头始终转在车窗左边与男子吵架,在可能打起来的情况下,祁某某驾车起步,在郭某某、余某提醒祁某某的瞬间,车子撞上了被害方被车轮碾压,祁某某驾车时扭头与人争吵,未尽安全与注意义务,从而引发损害后果,其主观上显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⑤祁某某迅速启动车辆至40码是当时情况紧急,而不是为了杀死被害人申春云。
祁某某多次供述与他吵架的男子准备用砖头打他。
证实“看见祁某某与他左边的人争吵,有个男的就抓扯打祁某某,祁某某就开车走了”。
郭某某2015年2月16日证词“看见对方准备动手,祁某某就加油准备行驶”。
余某证词证词有人用砖头砸车。
上述言词证据能够证实祁某某驾车启动时,正遭遇左侧男子暴力性的人身威胁,祁某某紧急启动与当时的现实状况完全相符,其加油行驶主观动机是避免被追打,而非故意杀人。
二、祁某某与被害人素昧平生,无语言冲突更无肢体冲突,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祁某某的犯罪动机,事实是祁某某根本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
祁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有儿有妻,心智健全,二十多年来从来没有发生过纠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是报复心理及暴力倾向极强的人。
在案发当时,祁某某只是与车窗左边的男子有过争吵,甚至可能有过拉扯行为,但祁某某与被害女子根本没有任何过结,无语言冲突更无肢体冲突,不可能对被害人加以毒手。
即使祁某某与车窗左边的男子有过冲突,但祁某某根本就不会知道被害女子与争吵的男子是夫妻关系,祁某某将报复心理转嫁到女子身上,并产生强烈的杀人欲望,这显然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
若祁某某确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针对的对象应当也只能是与祁某某发生争吵的男子,而绝对不可能是与祁某某没有任何瓜葛的被害方。
三、祁某某在驾车撞到人之后,祁某某开车逃离等系列行为,充其量是交通肇事逃逸,而非故意杀人的反复碾压的行为,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祁某某仍不顾同车人提醒,加油驶车离开”“将车灯关闭”等逃逸行为推定为故意杀人的故意是十分错误的。
祁某某启动车辆时车速很快。
祁某某第一时间将被害人撞倒,被害人被前后车轮辗压,祁某某驾车撞到人时是瞬间发生,有证据表明左边车窗男子在与祁某某发生激烈争吵后准备动手时祁某某才加油离开,速度迅速提到每小时40码,每秒钟车行距离达到11米多,而我们知道肇事车辆卡罗拉前后车辆距离不足2米,也就是从前轮到后轮按40码的行车速度只需要0.18秒,做为人的正常反映速度是根本无法做出来的。祁某某对被害人被撞倒并被车轮辗压,其主观上是过失的,而非故意。
就连车上人员都不能明确是否撞上人了:本不知道撞到人了,余某的证词“问:车子发生颠簸后你们是否知道撞到人了?答:我不是很明确,只是听到一起惨叫,声音很大,感觉是撞到人了。”(卷一P51页)
祁某某确实有逃逸的表现,如“加速驶离”“关闭车灯”,其逃逸的主观故意是十分明显的,但这显然不是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一审法院的错误体现在将逃逸时的主观故意去推导开车时的心理状态,并荒谬地推导出祁某某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这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也是十分错误的。

(二)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关键证词出现反复,一审法院在证据采纳时缺乏严谨态度,未公正客观评判,是错误的。
1、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案件侦查阶段以故意伤害立案,无论故意杀人或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然违法具有重大瑕疵的。
2、余某、郭某某作为关键证人,关于是否看到前方有人,是否提醒祁某某前方有人,出现了反复,前后不一致,一审法院采纳了不利于祁某某的证人证言显然是错误的。
(三)本案祁某某应为交通肇事,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我们赞同一审辩护律师关于祁某某应犯交通肇事罪以及量刑三年以下等辩护意见。
(四)祁某某投案自首的行为依法应当得到认定。
祁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法律应有的制裁,完全符合自首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祁某某对案件定性进行自我辩护,认为自己是交通肇事而不是故意杀人,祁某某对案件事实并没有否认。就连一审判决本身也是通过一系列的推论来认定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自我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不能因为祁某某对定性的辩解而不认定为祁某某自首,一审法院关于祁某某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祁某某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纠纷时,确实存在不够冷静的地方,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一审法院以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显然违背了基本事实,突破了刑法罪行相适应的法律底线,是十分错误的,感觉本案案情重大人命关天非同儿戏,恳请尊敬的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纠正,给予祁某某公正的判决。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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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肯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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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解:
  
1、关于辩护人的人数限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辨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③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2、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①律师;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③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单位犯罪)推荐的人。
辩护人的否定范围
  剥夺限制自由民,无限行为能力人,刑罚被执人遭禁,想做辩护绝无门。
  五关现职非公民,陪审利害连着根;上述四类自然人,近亲监护可以聘。
  检察法官已离任,时空身份两头审,就算在职享天伦,配偶子女地域禁。
  注解:
  
1、这三类人员绝对不能做辩护人:
①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②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③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被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也包括缓刑。
  
2、这四类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的,并且不是前三种情形可以担任辩护人:
①五关现职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②非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③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④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3、离任法官和检察官
①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时间与身份同时限制(2年和律师身份);地域限制(原任职法院)
  
4、现职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配偶、子女地域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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