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家财产分配征收税费具体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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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家庭私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于其中由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分割处理时,如果发生物权转移登记,需要按照法定要求交纳相应的税费,承担人员应当是分家后物权拥有者,此外对于物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
离婚分家财产分配征收税费具体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分家财产分配收税费具体如何规定的?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家庭分割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家庭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家庭成员进行分家时对于物权变更是否需要交纳税费,需要结合具体实际作出分析和判定,如果是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进行分割的话,这个时候是不需要征收税费的,但是如果并非共有成员,在发生物权变更的情形下,就需要依照法定标准要求进行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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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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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信托财产作为其载体,具有下列特征: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信托财产的转让性,
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
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
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于其自有财产。
如果受托人接受不同信托人的委托,其承受不同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应各自保持相对。就受益人而言,其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使信托法律关系终了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于自己或第三人,故信托财产也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由于信托财产在事实上为受托人占有和控制,故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性的维持主要是通过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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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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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他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于其自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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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
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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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4、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个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业务征收率为5%,部分差额征收率为5%。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
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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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2、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3、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4、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所规定的
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20200元;
5、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75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报规定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10000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75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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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能避税吗?具体怎么样避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些都是有收益的。年收入12万以上的要上税,投联型,理赔金不用上税,这些收益再多也不用上税。2受益人得到的保险生存金1保险有分红型,万能型保险是否有避税、避债的功能。保险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是有避税、避债功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将自己的资产有效,不被侵蚀缩水成为重中之重,一般导致资产缩水的原因无外乎:创业失败、投资失败、政策影响、婚姻风险、子女挥霍以及生命风险等。风险主要集中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混淆,直接导致众多企业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谓的“无限责任”保护也根本没有起到作用。商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管控工具,无论《保险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于人寿保险均有明确法条确定其资产作用。从资产管理角度来看,不同寿险产品可以取得不同资产管理目的。例如终身寿险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放大寿险保额,起到资产传承、避税保值的效果;分红年金,可以通过缴费期、领取期的不同设置,起到资产、按需补给的作用。
什么财产可以免征遗产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财产可以免征遗产税问题解答如下, 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1、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2、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3、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4、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所规定的
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20200元;
5、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75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5000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报规定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10000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75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18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18岁的年数,每年加扣3000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6、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20200元的赠与财产。
7、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50万的,只允许扣除50万元。
8、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
(五)至
(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
(一)至
(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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