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家财产分配征收税费具体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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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家庭私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于其中由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分割处理时,如果发生物权转移登记,需要按照法定要求交纳相应的税费,承担人员应当是分家后物权拥有者,此外对于物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
离婚分家财产分配征收税费具体如何规定的?

一、离婚分家财产分配征收税费具体如何规定的?

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家庭分割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具体规定要求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时,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家庭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家庭成员进行分家时对于物权变更是否需要交纳税费,需要结合具体实际作出分析和判定,如果是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进行分割的话,这个时候是不需要征收税费的,但是如果并非共有成员,在发生物权变更的情形下,就需要依照法定标准要求进行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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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是怎么分啊,因为我老家的土地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 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 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 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 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 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将其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村民,二者没有区别对待。多数村民委员会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发放到村民 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各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直接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支付给村民。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防止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故扣留村民的补偿款。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 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 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 单位,征地单位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故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具体分 配方式一般分为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 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不服决定而产生纠纷。
  第一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已出嫁的妇女,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 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2、已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的妇女,因未办理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 嫁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3、已离婚的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处,以其已离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 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但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 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6、因为服刑而决定不予发放;
7、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或少分;
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 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
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生活照顾遗赠人的 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
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 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分村民 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
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赡养 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笔者认为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 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 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 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 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 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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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业税的征收税目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营业税的税目:  
(一)建筑业  
1.子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其他工程作业是: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自建行为: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4)单位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其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二)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子税目:包括货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金融企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三)电信业  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四)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表演、播映)、体育业。  (1)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率5%)”税目的征税范围。  (2)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①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电话安装(包括移机)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3)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的借阅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五)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六)服务业  
1.子税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1)代理业:  
①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③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七)转让无形资产  
1.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2.特别提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八)销售不动产  
1.销售不动产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综合上述内容,营业税的征税项目主要包括上述的八项内容,每一项内容中又包括了各自的征收范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兼营行为;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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