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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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定义是具有区别于他人具有独创的一种法律特征。这也就意味着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形式复制者的智力成果,都是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定义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定义是什么?

《著作权法》独创性的定义是具有区别于他人具有独创的一种法律特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独创性如何认定?

第一,排除“完成“的可能性:(1)剽窃、抄袭行为发生时,被剽窃、抄袭作品已经存在;(2)剽窃、抄袭者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接触到原作。

第二,排除作品“创造性”的可能:主要看被控作品与原作是否具有形式上的雷同性,并且可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作品是如何通过独创性创作而来。

在著作权实践中,独创性标准可以说是大有用武之地。除剽窃、抄袭侵权外,像演绎作品与复制品的区分,合理使用、参考与著作权侵权的界限,以及某些边缘性成果是否具有版权,都离不开独创性标准的使用。无疑,独创性标准使用到著作权个案中,其本身也是一个独创性过程。

独创性是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本质属性,也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上一个永恒的主题,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确立,是人类社会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伴随着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入。作品独创性的界定无论是在著作权立法理论上还是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愿这一探讨对丰富和发展我国著作权理论有所裨益。

著作权在当代的中国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这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当然的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之下对于相关的作品都是需要保护的,只有在符合条件了才能够保护。比如说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就需要具有独创性,而且能够以把相关的形式复制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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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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