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对方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好认定怎么办?最高院对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给出了清晰的答案。那么如果涉及到家庭暴力,您可以根据这些裁判观点来收集证据。
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国内外家庭暴力诉讼中面临的共同难题。就有关统计,各地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够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是否承认没有必然联系。
发生家庭暴力后并非施暴者否认,法院就无法认定,只有其他相关证据,也可以形成证据链。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时会成为关键证据,法院也不会过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法院也会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小红与被申请人小明系再婚夫妻,小红婚前育有一子,小明无子女。小红称,小明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红提交了9月26日、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小明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小红提交了小明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小明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小红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3月9日、8月13日、10月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
庭审中,小明拒不承认对小红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小红,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小红两下。小明不认可小红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小红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小明认可是其本人所发。
裁判结果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密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1.禁止被申请人小明对申请人小红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小明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小红。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我们可以借鉴此案,根据法院要求来收集家暴证据,记得拍照、报警、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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