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有争议财产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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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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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问题,这两个案件不宜一并处理,法院会建议被告另案起诉。由于离婚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有争议财产该怎么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有争议财产该怎么处理

随着家庭职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这使得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

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案外人有争议的财产是否一并处理?

在该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涉及第三人的财产问题,这两个案件不宜一并处理,法院会建议被告另案起诉

具体原因如下:

由于离婚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首先,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案件要求法院在解决离婚纠纷的同时,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则上一并处理,但该复合性并非需要绝对一并处理而不能分开处理的。如离婚案件当事人仅起诉离婚的,应予准许,法院仅就应否离婚进行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案件判决离婚时,因为涉及财产分割,确实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益。离婚案件有离和不离两种可能,在判决(调解)不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地位就无从存在,且由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也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的。

其次,离婚案件不宜处理案外人的财产。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审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

一是,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做出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

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

如果案外人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拥有权利,导致原审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宜一并处理。

最后,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解决方式。对该种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处理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离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离婚当事人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确定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处理;

另一种做法是离婚案件先进行处理,等离婚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由离婚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财产不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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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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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上述案例,原告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经劳动仲裁后,已经起诉过一次,只不过因为你没有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条只规定了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或驳回起诉的情形,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白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纠纷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所不同,其需要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先劳动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诉。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15日内,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如果未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普通民事案件则无这方面的规定,普通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撤诉能否再起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再次,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起诉问题。上述《解释》第一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问题,但是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差异只不过是行为人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已,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一行为作出放弃诉讼权利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愿意接受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不管表达方式如何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综上所述,案例中原告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被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此时已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即原告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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