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私自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李晓娟律师
李晓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万人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方私自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对方私自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小红与小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一套房屋用于生活居住, 2017年4月因感情不和二人持续分居,所购房屋一直由小红居住。

2018年4月,在没有告知小红的情况下,小明带着自己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将房屋以140万的价格卖给小丽,并在房管登记处办理了房产证

期间,小红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

2020年3月,小红被告知要腾退房屋才知道,房屋已经被卖掉。

于是,小红将自己的老公小明和买主小丽,一起起诉至法院。

小红诉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房屋,并伪造授权书办理了过户登记,买卖合同无效。

小丽辩称,其不知道该房屋属夫妻共同共有,应该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其并未支付房屋价款。

本案争议焦点

在没有征得小红同意的情况下,小明和小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小丽能不能取得该房屋?

我们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判的:

小明在没有告知,更没有征得共有人小红同意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将房产转卖与他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小红事后也没有追认。

小丽明知小明有婚姻,在配偶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有一定的过错,且该房屋价款并未实际支付,严重损害了小红的合法权益。

因此,小明与小丽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小丽作为房屋的买方,有明显的过错,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未支付对价,所以,小丽的行为并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律师观点: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值得关注,但是在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与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外部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呢?

通过对实务案例的总结,我们认为应当按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该类问题。

因此我们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梳理一下,这一款得以适用的几个条件: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不是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后,可能确实损害了出卖人配偶的权利。

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4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对方私自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0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4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2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3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4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8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5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7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0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3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0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8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私自变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有效吗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产,房屋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发生在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共同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没有解除,共有人一方就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那么如果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会产生什么结果,其他共有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一一介绍。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前或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私自变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有效吗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私自变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有效吗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的共同共有主要发生在以家庭关系为依托的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共有的特征之一就是财产共同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没有解除,共有人一方就不能独自享有所有权,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那么如果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会产生什么结果,其他共有人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一一介绍。
一、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效力在我国,房产证是最有效的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任何人看到房产证时都会想当然的认为该登记名字就是产权人名字。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名字不同时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1、产权登记在该出卖人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该方出卖房屋时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所有人,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房屋登记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交易就是正常的房屋交易,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赔偿,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因此其他共有人对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共有关系负有证明责任。
2、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的共同所有人出卖共有财产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产权登记在共同共有人名下时,出卖人显然没有处分权,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如果出卖人没有提交证明书但是买受人善意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二、一方出卖共同共有房屋的应对
1、产权登记前一方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在产权登记之前无论其是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此时其他共有人在知道情况后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可以在向前或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中申请。关于房产纠纷的受理是房产所在地的基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人民将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
2、产权登记后产权登记之后,原则上是已经发生产权的转移,但是根据买受人的主观态度会有不同情形。(
1)买受人是善意的即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依据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当然取得房屋产权,此时其他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房产,只能要求出卖人进行赔偿,包括房款的份额分配和丧失优先购买权等带来的损失。(
2)买受人是恶意的,此时需要其他共有人对买受人恶意付举证责任,如果确属恶意,则可以对产权登记进行异议登记。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起到一个该物权在争议阶段的警示的作用,如果买卖双方继续交易该房屋,买受人会承担潜在风险,一旦异议成立,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信赖利益不再受到保护。这样的话可以保证买受人在15日内不能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产权。但是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的,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2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伙人私自卖掉共有卡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涉及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这一规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关于共有的分类,《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其拥有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分享相应的权利,分担相应的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按份共有”主要包括合伙经营关系等,常见的“共同共有”则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关于共有财产的处分,我国法律也有细致规定,如按份共有人有权对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出去或者转卖给别人,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在合同中对处分行为有限制的,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的则由转让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其行为无效,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应负赔偿责任。你与王强等额出资购买汽车共同从事长途货运,属于按份共有关系,王强有权对属于自己的5万元部分进行处分,但在处分其拥有的份额时,作为按份共有人的你在同等条件下,对他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未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王强擅自处分汽车的行为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你可要求王强追回己卖出的卡车,如果卡车已无法追目,你则可依法要求王强承担赔偿责任。
公房私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类主要针对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后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调换,该类房屋俗称“小产权房”。另一类还建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进行还建,一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且具备开发所需要的五证。一般来说,如果是重大城建拆迁的还建房,将来是可以办两证的。该类房屋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房性质,一种是商品房性质。区别是经适房办两证后,需要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而商品房只要办证后就可以随时交易。所以,买卖还建房是否有效,关键是看买的是
第一种集体土地上还建的房屋,还是
第二种还建房,如果是第一种,则合同无效,第二种则合同有效。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划拨性质的还建房,合同是有效的,对于出售房屋的时间一般有限制,而且还需要补缴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我国《建筑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违章建筑”不予保护。若未按照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发建设的建筑,不具有合法性。双方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交易,不具有合法性,应属于无效的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私自对外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往往都是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个人担保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毕竟,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由此产生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然不能认为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不能按照共同债务对待处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期间私自卖房房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期间私自卖房房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房屋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以及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在卖房时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其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但买房人依据物权法106条精神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
以上就是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和离婚期间私自卖房房有效吗的回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离婚期间财产分割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关于财产分割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他们能够在取证以及财产争取方面给您更多的建议和帮助。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2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买卖私下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买卖私下协议书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些房子在没有拿到房产证或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就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一些人在看到房价后也会被吸引而办理。由于没有正规证件的关系无法合法办理手续,那么,私下签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
(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反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夫妻一方私自变卖共有房屋,合同有效吗?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1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共有人私自出卖二手房有效吗
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私房买卖合同没有房产证,有效吗
[律师回复]
1、公租房租满5年可以申请购买。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如果,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租住在居住满5年后,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的可以咨询公租房管理部门。因为各地的规定和各地的规定是有所差异的。
3、公租房的房源也是合法的,也是有房产证的,只是持证人不是承租人的名字,而是政府或其他社会主体,机构或个人的名字。如果没有房产证,就无法证明房子的合法性,也就无法签合同了。扩展资料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就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明确。通知表示,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通知明确,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21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未经妻子同意私自出卖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出卖房屋由于陈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陈先生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另行购置房屋,为此,陈先生将房屋出卖人刘女士及其配偶A,中介方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30万元。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陈先生诉称,2008年经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他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12万元并向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了中介费5000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A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3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讼,要求刘女士、A、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30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刘女士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丈夫的同意,且陈先生及房地产经纪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她不同意给付陈先生3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A表示对妻子卖房毫不知情,陈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房地产经纪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刘女士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A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A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A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A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因素,确认刘女士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房地产经纪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陈先生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最终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家事纠纷 > 对方私自卖共同房产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