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以租代征”,被拆迁人注意啦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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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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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以租代征”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首先是导致农民的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
土地征收中“以租代征”,被拆迁人注意啦

很多农民可能遭遇过这样的情况:

就是快要临近征地拆迁的时候,就会有相关人员告知:“为了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或者是为了修建公共设施等等,需要租用农民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会突然知道某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租赁土地;也有基层政府直接租赁、转租农村集体土地等等的现象。

在这样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征收农民只能交出自己的土地,但结果却是看到自己的耕地上建起了厂房盖起了工厂或者是直接被划入了征收拆迁范围。

这下被征收农民才反应过来很可能是征收方用“以租代征”的方式对自己的耕地进行了“圈占”。

那么,什么是“以租代征”呢?它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以租代征”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首先是导致农民的的耕地或用地减少,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收入。

而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可以据此大幅度降低对农民朋友进行补偿安置的成本。

这也是在征地拆迁中大量出现“以租代征”现象的根本原因。

而“以租代征”对征收拆迁方来说却是一本万利的事情。

征收拆迁方只需要在一开始象征性的给农民一些“租金”支出,而换来的是免去了诸多繁杂的法定土地征收程序,强拆手段随即推进;再加上能规避很多的税费缴纳,节约了征收拆迁成本。

还有个别村干部沦为非法占用耕地的“帮凶,伺机高价转让或牟取高额拆迁回报……

本来以租代征的制度是为了推动农业发展、规避征地乱象而成立,但在实践中却逐步演变成了违法、侵权的行为措施,直接损害着农民朋友的经济利益。

如果被拆迁人遭遇上述行为现象时应当警惕是否是”以租代征”行为。

如果是的话可以向各级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进行反映,要求予以严肃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45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

因此,以租代征是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的行为。

也因此,《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以租代征”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相应的责任承担。

因此,各被征收拆迁人如果遇到“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法律维权,以最终保障自己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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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被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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