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禁养来袭,你应当注意这几个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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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面对拆迁禁养,你应该这样做:一、全面了解、熟悉地方相关政策;二、选择性签收文件;接收文件后,要仔细审视文件内容,对自己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文件要尤为慎重,不能分辨的要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三、保留好相关权属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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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通知中要求,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各级政府对畜牧养殖场的整治拆迁工作也由此展开,其方法主要是通过划定禁养区,然后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拆迁。

据此,各地农村养殖户开始恐慌了。

在大形势下,大部分的农村养殖场将面临拆迁。

这对农村养殖户来说,无疑是寒冬。

如何渡过这养殖场拆迁阶段,将直接影响到之后的生活发展。

对于拆迁养殖户来说,养殖场拆迁之后,把握市场需求,提高经营能力,及时调整方向是必修课程。

但前提是需要有足够的经营资本才能开启后期的再一次创业,而这足够的经营资本就要靠眼下养殖场的拆迁补偿了。

毕竟,对于大多数养殖户来说,尤其是农村养殖场的养殖户,养殖场的经营收入是自己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经济来源。

只有合理的、足够的拆迁补偿才能够支撑养殖户过渡到新的生活模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如是说。

那如何才能从现下的养殖场拆迁中拿到更多的养殖场拆迁补偿呢?下面由在明律师来教你实用办法。

根据近期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可以明确养殖场拆迁应有补偿。

但因各地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拆迁工作进度不一样,其补偿尺度也有所不同。

截至目前,部分地区已出台了相关政策。

而各地区出台细则必须要有以下条件:即并不是所有养殖场都能获得补偿,禁养区中的养殖场需要具备这些前提才能获得补偿:

1、农村养殖场拆迁获得公道补偿的条件是必需要正当经营;

2、养殖相关的经营证照等都要齐全、环评手续等要符合划定;

此外,假如养殖户对补偿有疑问,未能达成协议,相关部分是不能强拆的。

具体问题纠纷养殖户要及时咨询律师,尽早开始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在明律师要提醒的是:目前进行的拆迁过程中,有不少农村养殖户由于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等问题,难以获得足额的补偿,所以尚未拆迁的养殖户一定抓紧补齐这些手续。

而大体上,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

1、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最低是重建本钱价);

3、停产停业的损失;

6、搬迁用度。

在上述利益遭受损害时,被拆迁的养殖户一定要尽快采取维权措施,方能帮你拿到更多的养殖场的拆迁补偿。

在这,在明律师教你几招:

一、全面了解、熟悉地方相关政策

这是必要的前期准备,有一个全局性的视角能帮助把握好自己养殖场的总价值,也能让被拆迁养殖户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见招拆招,不至于措手不及,对维权心态也有一个平衡作用。

二、选择性签收文件

养殖场一旦启动拆迁程序,被拆迁养殖户会陆陆续续收到很多文件,并会让被拆迁养殖户签字。

在明律师在这里慎重提醒各位被拆迁养殖户:很多被拆迁养殖户拿不到拆迁补偿,其最大原因就是签了各种文件,但他自己都不清楚到底都签了些什么文件。

这就能让拆迁方做很多手脚了。

签字,是一个技术活。

什么文件该签,什么文件不该签,什么时候能签……都会影响到最后的拆迁补偿。

所以,接收文件后,要仔细审视文件内容,对自己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文件要尤为慎重,不能分辨的要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三、保留好相关权属证明原件

当拆迁方以各种理由向你索要与财产密切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一定要谨慎,切勿不要拿权属文件原件。

对方一定要拿的时候,可以给复印件

一般来说,复印件在整个拆迁需要的程序中都是可以用的,切记要保留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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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
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
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
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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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 《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 “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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