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启动的预示是征收土地公告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征地项目的启动并不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启动的预示是征收土地公告吗?

农村土地征收实践中,“两公告一登记”这一组合程序的地位如今已深入人心。

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似乎是最先出现的公告。

那么,征地项目的启动真的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么?在明律师的结论是清晰的:并不是!

众所周知,征收土地公告是发布在征地项目审查报批后,获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征地批文之后的具体实施阶段的。

但事实上早在2004年,国土资源部就规定了比这早得多的征地工作程序。

换言之,征地项目早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很久,就已经实际在运作中了。

而实践中,之所以其“批前”程序往往不为人知,根源还是在于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出于各种考虑不愿让公众尤其是被征地农民提早获知相关信息,以在接下来的征地工作中占据时间上的主动权,避免所谓的“麻烦”出现。

而这显然是与征地工作的本质程序性要求,即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相违背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在“关于征地工作程序”一项中明确指出,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即征地批文尚未取得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有三件事应当做:

其一,告知农民征地情况,相关权属变动暂停。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实践中,后半截“抢建抢种不予补偿”倒是落实得很好,然而前半截儿的拟征地告知程序却常常是“没见着过”。

试问,没告知,你又是如何认定农户在此阶段的行为属于抢建、抢种呢?显然,这项规定的执行在实践中被打了折扣,成了有选择倾向的落实项目。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晨表示,拟征地告知书,或者叫拟征地公告,应当是征收土地项目开始的真正标志。

简言之,在政府打算征地但还没获得上级的批准之前,农民就有权利获知这一情况,进而提出自己对于补偿安置等各方面的意见,供上级在批准时作为依据。

这项规定存在多年,然而实践中却只有较少的法治环境较好的地方落实了这点,很多地方征地根本没有这项程序,这实在令人感到遗憾。

其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无疑,在拟征地阶段就进行确认调查工作,对于被征地农民及早掌握自己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可能面临的补偿状况是有很大好处的。

譬如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常见的将农村因各种客观原因形成的“无证房”粗暴认定为违建进而不予补偿的情形,若被征地农民能够提早在征地报批前程序阶段就获知这一情况,就有望尽早启动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以更加充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补偿权益。

其三,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也就是说,在征地报批前,农民就享有对土地征收工作集中提出意见的权利,而这一权利能否得到落实,关键同样在于拟征地告知工作是否能够落实。

2010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9号)再次明确规定了上述“批前三程序”必须得到落实。

其第(十)项规定,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众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众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也正是基于“批前三程序”的严格落实,《通知》同时规定了“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的内容,以客观上提高征地的工作效率。

对此,在明律师指出有如下几个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如果批前程序未落实,那么批后程序就绝对不能简化,否则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将实际上处于被“置空”状态。

批后程序由《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这一部门规章明文规定,如出现被肆意“简化”的情形,被征地农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坚决拒绝办理登记及交地手续。

其二,对于批前程序在实践中落实不利的情况,《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望予以明文规定,将其以法律的高位阶固定下来,进而实现“先补偿安置,后征地施工”的良性局面。

只不过这一修正案的真正颁布施行还需要等待。

其三,就现阶段而言,上述“申诉权、监督权”本身有虚置的嫌疑。

实践中,该阶段的文件造假现象非常普遍,在征地报批过程中省政府、国务院见到的材料很多都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力伪造的。

这一不良现状无疑为日后的征地工作落实埋下了严重的如定时炸弹般的隐患。

事实上,上述“申诉权、监督权”能否行使要看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是否能够自觉依文件要求作出拟征地告知。

如果不告知,农民又该如何“申诉、监督”呢?

总之,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认识清楚这个问题:千万不要以为征地公告是征地项目的开始。

在征地报批前,你已经依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许多可以为日后维权奠定基础,甚至将矛盾纠纷提早解决的机会了。

即使《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一时未能施行,相关批前程序的落实也应当加快步伐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4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7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征地启动的预示是征收土地公告吗?
一键咨询
  • 178****46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8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2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8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3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2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8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7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0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5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4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征地土地公告是征地启动的预示吗?
征地项目的启动并不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你好,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是多久,多久能下公告,多久能征收土地
[律师回复] 公告时限由公告机关确定,通常为45日内,在特定要求下可后延10日(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第45日才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第49号)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准许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准许机关、准许文号、准许时间和准许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赔偿准则和乡下人员安置途径;
(四)解决征地赔偿登记的时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准许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被征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有分别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议。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8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是一名会计,但因故挪用公款,所以想了解下关于会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怎样才算是构成会计犯罪。
[律师回复] 会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年轻化。在众多财务人员犯罪案例中,年轻人犯罪现象突出。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国有企业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犯罪人员中1/4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北京海淀检察院1998年至2000年10月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案件19件,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25.6岁。如北京市通州信通电信器材经销部出纳员谷岩(19岁),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现金不入账、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及涂改单据等手段,将公款77万余元贪污为己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犯罪数额巨大化。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一般比较巨大。因为会计人员在岗位上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凭证、毁灭证据等掩盖罪行,这样就为会计人员的连续作案提供厂保证,致使连续作案金额累积到较大程度时,才会被人们发觉。如韩国昌利用担任中
北方上市公司财务一处会计之便,以虚设账目、伪造收据、变造结算清单、多收少入账等手段,骗取、侵吞代管款人民币1412万多元,另外还擅自将公款45万多元借给他人进行盈利活动。
3.犯罪性别女性化。据统计,在我国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中,女性人数明显偏高,并且女性犯罪的情感化因素比较严重。例如,义税务局女会计为了满足情人的贪婪欲望而实施犯罪,利用自己保管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条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本,得款 40多万元,为自己的情人购买摩托车、住房等,她为自己的感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4.犯罪手段专业化、现代化。进行会计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业务骨干、技术骨干,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在自己熟悉的业务圈里进行作案,能够准确把握时机,还对以利用单位会计制度上的漏洞,作案后销毁证据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隐瞒犯罪事实。如广州某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进行串户,把他人账户上的资金转汇到外地,用行贿等手段非法提取现金900多万元,至被抓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征地启动的开始不是征地公告预示?
征地项目的启动并不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征收土地公告真的预示着征地启动吗?
征地项目的启动并不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公示催告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是什么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征收土地公告预示并不代表征地的启动
征地项目的启动并不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征收公示只公示一次还是有二次公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8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是什么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征收土地公告预示着征地启动么?对不起,你错了!
征地项目的启动并不是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开始的。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公示催告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是什么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 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征地启动的预示是征收土地公告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