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三个月内必须支付到村,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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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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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必须支付到村,否则构成违约违法。补偿协议一签订,咱们和征收方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每户农民都和征收方签订了具体的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必须得依照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这是作为合同一方的义务必须履行。
征地补偿款三个月内必须支付到村,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拆迁户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征收方往往在和咱们农民朋友达成协议后,就会以各种方式要求大家搬迁,而补偿协议中约定好了的补偿款却迟迟交不到农民手中。那么补偿款应该什么时候支付给我们呢?

拆迁律师团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以下这几点一定要牢记在心。

三个月内必须支付到村,否则构成违约违法

补偿协议一签订,咱们和征收方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每户农民都和征收方签订了具体的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必须得依照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补偿款,这是作为合同一方的义务必须履行。

同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这一法条明确了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后,征收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相关费用给村集体。在村民会议开会决议之后,补偿款才到咱们手上。

也就是说,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到了,并且过了三个月村集体账户也没有收到补偿款的,就应该行动起来了,无论是到村委询问也好,还是起诉征收部门违约也罢,都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干等,越到后期,维权难度越大。

没给补偿款,您可以拒绝搬迁,因为搬迁后再讨要补偿款难度更大

《国有土地房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这虽然是对于国有土地来说,但在法律适用中,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相似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因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也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

况且,对于征收方来说,农民处在弱势地位,最重要的筹码便是手里的房屋。轻易地搬迁,不仅丧失了和征收方讨价还价的权利,甚至即便是已经签订了协议也会像之前提到的一样,难以得到实际履行。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实实在在取得了补偿款再搬走。

签了字后,搬走了,但没拿到补偿,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双方协商。

如果是征收方确实存在一定困难,难以周转出补偿款,可以在协商后,先支付一部分补偿款,剩余的补偿款适当的延期支付。当然,这必须是在被征收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

2.起诉违约。

征收方若是态度强硬仍然不愿意支付的,弱势一方的被征收人硬碰硬显然是不大可能的,此时就应当搬出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诉征收方的违约行为。

3.寻求帮助。

请求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寻求更专业有效的维权方法。

很多被征收人兢兢业业一辈子守着自己的老宅,却被征收方说拿走就拿走,合适的补偿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满足未来生活的需求,也是对被征收人的一种情感上的安抚。拆迁律师团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拆迁上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错过了时间再维权,难度不止大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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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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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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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4)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作为代理人应当勤勉工作,谨慎、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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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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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当出票人为单位时,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出票人为个人时,应当是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签章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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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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