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型婚姻需要规避的风险以及建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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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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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公司和家庭分清楚。在公司就谈公事,回家就做回人家的老公和人家的老婆。不要讲公司的纷争带到家中,也不要讲生活中的摩擦带进公司。建议二:公司事务透明。建议三:合理安排股权问题。建议四:合理运用家庭财富管理工具。
创业型婚姻需要规避的风险以及建议

创业型婚姻需要规避的风险以及建议

夫妻创业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影响夫妻感情

生活中,无论是双方一起创业还是一方创业,一方在家相夫教子,都会产生感情问题。

如果是两个人共同经营企业,每个人在自己自以为专业的领域都会坚持自己的想法,这是人之常情。因为理念的不一致,从而再扩大到日常家庭相处生活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但是,如果是一个在外打拼、一个在家相夫教子,两人接触的事物越来越不一致,又容易因为缺乏情感共鸣和平等地位,而产生婚姻裂痕,进退两难。

二、财富损失

创业家庭,如果公司运营顺利,那么财富的积累可以预见。婚姻发生变故,在财产的划分上容易出现冲突。有些上市公司发出公告,创始股东离婚分出去几个亿的情形比比皆是。不管是婚前创业还是婚后创业,如果没有经营好婚姻 ,离婚确实就相当于伤筋动骨。特别是在公司运营不顺利的情况下,离婚可能面临分担巨额债务的风险。

三、公司危机

创业夫妻,尤其双方共同创业的情况下,公司就是他们离婚的战场,当夫妻双方利益冲突,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可能就无法运营。

律师给创业型夫妻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公司和家庭分清楚。

在公司就谈公事,回家就做回人家的老公和人家的老婆。不要讲公司的纷争带到家中,也不要讲生活中的摩擦带进公司。

建议二:公司事务透明。

创业型夫妻,彼此间不仅要信任,也要保障彼此间的知情权。能保证公司事务透明了,相互之间做到心中有数,也就不会相互猜忌,有助于稳固婚姻。

建议三:合理安排股权问题。

如果是双方都参与经营的公司,股权结构必须精心设计,即避免对峙,又要能制衡。对于婚龄比较长、一方贡献比较大的夫妻和婚龄较短、双方能力相当的夫妻,肯定需要不同的股权分配方法。

建议四:合理运用家庭财富管理工具。

婚姻财产协议、私人信托、慈善基金、人寿保险都是很好的工具,可以配套使用,用来平衡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既可以保障公司稳定经营,又可以牢固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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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对于二次雇佣的(即某个员工从公司离职一段时间后再次加盟),能否与该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对此,各界看法不一,从《劳动合同法》的文意来看,并未留下任何活口,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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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及风险规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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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跨境电商风险,怎样规避跨境电商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  新闻背景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跨境电子商务中,来自的买家以高价购买仿冒品为由与中国商户聊天,获取其PyPl账户(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相关品牌商凭借聊天记录在提讼。由于在打官司费用高昂,大部分商户没有选择积极应诉,随之而来的是,他们的PyPl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甚至清零。跨境电子商务缘何遭遇困境如何在经营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又如何在遭遇国际诉讼时积极应诉  PyPl账户缘何被冻结  PyPl是eBy创建的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使用最广泛的跨境交易在线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拥有超过1.57亿活跃用户,支持25种货币付款交易。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国卖家通常使用注册的PyPl账户用于收取货款,并以此账户内的资金来担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eBy在遇到其PyPl账户资金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电商被投诉等情况时,可能暂时或者永久冻结其PyPl账户内资金,以保证交易安全或者账户内资金安全。国外享有商标权的品牌商即是利用上述服务规则来对中国卖家发起知识产权诉讼。  情况有可能是,享有商标权的品牌商雇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中国卖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购买过程中形成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商品等材料,并获取中国卖家的PyPl账户名称。品牌商继而委托知识产权律师,以上述聊天记录、商品等作为证据材料,向地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下达冻结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卖家的PyPl账户的指令。地区在对知识产权律师提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初步判断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即会向eBy下达冻结相关商家注册账户内资金的指令传票,以保证知识产权诉讼能够顺利进行。如果被的涉案商家没有积极应诉,地区有理由作出缺席判决,要求该将账户内资金清零用于补偿被侵权的品牌商损失。因此,从PyPl账户资金被冻结、清零的过程看,并非是有意阻击中国商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而是在既定的法律规则内作出的理性选择。  如何应对跨国商标权诉讼  因涉及商标侵权而被,继而被冻结PyPl账户的商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确实出售品牌商仿冒商品、将自己的PyPl账户转借给他人,以及无故被诉的商户。无论属哪一类商户,在因受到商标权诉讼导致PyPl账户被冻结后,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委托律师积极应对,否则就会面临PyPl账户资金受损的后果。  收到跨国商标权后,中国商家应立即开展以下事项:  一是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如果有买家满意的替代品,应当立即停止在美销售被指控的侵权产品。这一举动并非承认侵权,而是尽可能降低有可能的赔偿数额。如果没有替代品,又没有任何不侵权的法律意见,谨慎的做法仍然是停止销售。  二是聘请合适的律师处理案件。由于跨国商标权诉讼是在当地应诉,聘任的律师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当地律师,在聘选律师方面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律师在品牌商提讼地最好有办公室;律师深谙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并具备相应技术背景;律师了解中国语言文化或配备相应技能的法律助手;律师执业经历有以往代表中国在美诉讼的经验。律师事务所往往按小时收费,在案件初期很难提出一个准确的费用数字,因为所用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原被告诉讼的力度以及案件调解的早晚。但中国可以要求一个费用范围,并对于超过一定时间的工作采取预先批准制度。在聘任律师时,可以同时向多家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发出邀约,选定若干家事务所作为竞标对象,并指定日期要求答复。一般的事务所都会在短期内提出一个诉讼方案。  三是尽力寻求诉讼期间的调解。知识产权诉讼在判决之前,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寻求调解。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在判决前都已经和解。对于中国商家而言,囿于诉讼成本的高昂,多数案件符合商业利益的策略仍然是尽快调解。繁琐冗长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不仅耗费双方当事人的金钱,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不能集中精力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制定短、中、长期的调解策略会节省很多费用,尽可能迅速达成调解方案,保障PyPl账户内资金有效运转起来,这也是对自身商业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中美商标权保护仍存差异  不可否认的是,虽已加入WTO十余年,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西方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而这正是中国商户进入世界市场必须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商户在进入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应充分认识到中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不同之处,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从此次PyPl账户被冻结事件来看,品牌商正是利用了严苛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支付平台未能有效监管的漏洞,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以实现其知识产权权益的最大化。  现行商标法《兰哈姆法》对商标权采取强势保护,规定复制、伪造、模仿或欺骗性模仿注册商标的标志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许诺销售、分销或广告宣传,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都应当在商标注册人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中国商户与买家就仿冒品牌商品进行沟通聊天,就已经形成了许诺销售的事实,依照法律就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品牌商通过一些手段确定中国商户涉嫌侵权后,也就可以根据相应聊天记录向当地提讼,而当地则可以通过PyPl提供的中国商户注册邮箱送达电子传票。由此可见,对商标权的强势保护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中,在司法实践中,提讼的低立案门槛和诉讼便利性,也使得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大大加强。  延伸阅读  尽快成立跨境知产诉讼组织  可以说,中美商标权保护的显著差异,是导致进入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国商家遭受尴尬境遇的根本原因,而及时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转型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建议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尽快成立应对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组织,实现跨境诉讼的信息共享、“抱团”应诉。商户在收到跨境商标权书后,应该积极应诉,但由于诉讼成本的高昂以及参与诉讼知识的匮乏,导致商户不知、不愿、不敢参与诉讼,而建立积极维权的相应组织,及时共享应诉信息,“抱团”签约律师,可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国内商户顺利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长远之策,还是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跨境电商业务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而互联网具有无国界、跨地域性等特点。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学习国外的相关法律并善于运用维护自身商业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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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类型包括重婚形成的无效婚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形成的无效婚姻,婚前患有疾病婚后没有治愈形成的无效婚姻,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形成的无效婚姻,法律后果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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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有什么风险,要怎样规避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有什么风险,要怎样规避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合理规避风险,尽量不要让别人用你名字买车《道路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而言,车主之所以对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基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
首先,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其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原则,作为对车辆具有支配控制权的车主,由其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危险的发生。
其次,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可从其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根据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让享受利益的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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