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及风险规避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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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及风险规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及风险规避有哪些

一、事实调查

当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负责人员就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违纪情况,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影响等,都要彻底调查,出具详尽报告。

二、规则遵循

对员工的处分,应严格依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订完善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则的员工处分应有明确的规定。

三、由轻及重

不到迫不得已,不应把除名、辞退、开除作为惩戒措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惩戒措施可以由轻及重地予以考虑。

四、集体合议

有了清楚的违纪事实依据,又有了充分的规则处分准绳,因对员工的开除处分极为慎重,应有严格充分的程序,企业的管理层、人事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议,相关知情员工也应出席陈述事实,必要时可征询律师意见,以避免开除后所带来的经济补偿、诉讼等风险。

五、开除公告

在查清违纪事实后,遵照规则,应及时做出开除处分,在开除事宜上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结清工资,不要扣留员工的任何财物;

②开除公告中应写明被开除的真实原因及相关依据;

③视情况决定是否将开除公告在全单位范围内公开。

风险提示:员工辞退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员工后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材料,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及风险规避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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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资金出了问题想要借贷,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民间借贷如何控制风险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希望朋友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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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贷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贷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贷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贷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贷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贷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贷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贷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贷人借贷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贷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总之,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怎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1、对于他人提出的借贷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贷用途,千万不能将钱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贷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贷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对于借贷人来说,不要超能力举债。而对于贷款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贷的数额要以借贷人的信誉、所借贷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期限不能无限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贷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贷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贷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4、民间借贷还要考虑什么人给借贷人提供担保,是否有信誉,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果借贷人有财产作抵押或质押,这样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登记。这样才能有保证。
除此之外,证据向来都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在诉讼中,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借条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则持借条一方的还款主张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贷时应尽量让借贷人出具借条。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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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贷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贷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贷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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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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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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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总之,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怎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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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防范措施:  第
一、分包商应避免签署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的合同。主承包商的作用类似国际工程承包项下类似的代理投标,实际承包商要尽量争取与业主直接签合同,其与投标代理的代理费另外结算;或以实际承包商和当地投标代理的组成的联合体名义与业主签合同。在签订分包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坚持分包商直接向总包商开保函。若总包商执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业主提供反担保,则可反过来要求总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  第
二、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了预付款和履约保函,在预付款保函中应规定:  
1,预付款保函必须于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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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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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商标注册的风险能完全规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注册的风险可以完全规避吗
不可以。
商标注册风险不能完全规避的原因: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查期”
商标查询的“盲查期”,顾名思义是指一段时间内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查询不到的。
为什么会存在“盲查期”呢?这是由于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在录入商标局数据库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信息是查询不到的。比如说一个礼拜前申请的商标,由于还没有录入到商标局的官方数据库中,所以是查不到的,这段时间成为商标查询的“盲查期”。
目前来讲,商标查询的“盲查期”为5-6个月,也就是说在今天之前半年的商标申请信息是无法查询到的,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申请了和你一模一样的商标,就将会造成驳回。
所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查询的“盲查期”是申请人所必须面临的第一个风险,也是无法规避的风险。

二、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影响商标注册
众所周知,每个商标的审查,都是根据《商标审查准则》和相关标准,由商标局的审查员审查决定的,但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自身专业、知识面、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然会受到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相同类型的情况,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这就会造成同样情况的商标,有的成功了,有的却被驳回了。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再加上商标审查的标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对商标注册带来的风险也是无法避免的。

三、商标机构专业水平良莠不齐
据不完全统计,企业申请商标,有80%以上都会委托商标机构。而由于商标申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操作性,再加上商标注册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商标能否成功申请,商标机构的专业素质尤为重要。
但现实中,商标机构林林总总、鱼龙混杂,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一些缺乏信用或专业水平底下的商标机构,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能注册的商标也建议企业申请,结果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既浪费了有限的资金更耽搁了宝贵的时间。
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个主要针对外贸型企业而言的,因为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对已利润率低的企业来说,万一碰上汇率风险,很有可能会有汇率损失。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有一批货物成本为100元人民币,出口到其他国家比如,售价20美元,如果按照1美元兑6.7人民币来算的话,货物价值134元人民币,但是产品从出口到,人花20美元买了都需要花时间,而在外汇市场,汇率却是24小时都在变化,假如从出货到收到钱花了半个月时间,而这半个月时间外汇市场上有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假如碰上英国脱欧这种事情,导致汇率大幅度波动,就很有可能亏损。  那企业该如何规避呢  
1、在对外出易中,尽可能采用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在必须使用外币交易的条件下,要选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如欧元、英镑等;在自由兑换货币中,应避“软”就“硬”,选择硬货币。  
2、签订合同时,增加保值条款,把汇率定下来,以后无论汇率发生什么变化,仍按合同规定的汇率付款。外汇风险分摊的方式就是在主约上附一个价格调整条款,允许汇率在某一上下的区域内调整,若真正的汇率波动超过此上下限,则超过部分所引起的差额由买卖双力平均分担。  
3、远期结汇锁定汇率,在与指定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合同时,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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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1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2、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二、风险代理注意事项: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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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审计,与竣工结算审计相比,其可更好的促进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但也会带来一定的审计风险主要是:来自廉政风险与质量风险两方面。因此,在识别跟踪审计风险的基础上,防范审计风险必须从廉政、质量这两方面入手。   1、防范审计廉政风险,倡廉先行,建立廉政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要经常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倡廉教育,使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以及知法、懂法进而守法,使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紧绷廉政神经,拒绝诱惑。 2、准确把握跟踪审计定位,谨防越位和错位。在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频繁介入项目的各个环节,在制度上对审计内容必须作出明确的界定,审计实施中尤其应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款项支付、物资采购等过程中,严防审计越位,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管理方反映,不应直接进行干涉,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导致审计的客观性受损,保证审计的性。 3、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项目论证、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需要审计人员不仅具备较宽的知识面,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要经常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也不断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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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与朋友合作做生意,但我不知道在签订合作协议注意事项都有哪些,签订的协议怎样算完整,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
1、合同的订立;
2、合同的执行;
3、合同纠纷的解决三个重要阶段。分述如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关系中最基础的,是决定今后执行中所有问题的阶段,因此最重要!
1、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也就是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级等;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签名盖章确保真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地址)、电话等。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派人进行落实,基础工作做好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纠纷。
如对方是单位的要特别注意对方签合同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位的授权,保存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2、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3、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是合同的基本条款,但并不是说缺少其一合同就不生效,如缺少会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应结合合同的目的定的全面、清晰、准确。如有些事情一时不能定下来,应约定协商的原则、办法、日期和协商不成的解决办法。
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
4、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检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
以上几点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提到,但每个小问题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就会带来很多争议,就会带来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论,所以无法在此详述,更因为如此才要在订立合同时多斟酌、细思考。
如何规避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规避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法律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规避劳动合同及试用期法律风险的做法:  一试用期如何约定  1三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设置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实践中某些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有人称之为“空城计”,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该试用期并非试用期而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只能试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有人称之为“连环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一次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次试用制度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论比较多。  
首先,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对于二次雇佣的(即某个员工从公司离职一段时间后再次加盟),能否与该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对此,各界看法不一,从《劳动合同法》的文意来看,并未留下任何活口,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其次,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一家公司与新进员工均是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形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然而,如果与每位员工均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的话,在招工时会遇到困难,员工的抵触情绪也比较大。在新员工中,大部分人通过三个月的试用便可以达到公司的要求,只是对于极少部分员工无法达到。因此,为了吸引人才及不让大多数人产生不满情绪,公司统一与新员工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而非六个月。  不过,对于这极少部分员工,公司也愿意再给予一次机会,如果三个月考核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则公司可以不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希望与员工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如果六个月满前能够达到公司的要求,也可顺利转正。那么公司能否与新员工协商一致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呢  能否协商延长至六个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是一种试用期的变更,还是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而如果是已经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如果再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再次,在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新进员工刚入职不久便不幸生病住院,而等其出院后重新进入工作时,可能还有几天试用期便将届满甚至早已过了试用期实际上,员工根本没有进行什么实质性的工作,当然也没有能够考核,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能否延长试用期呢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需要满足以下两大要件:

1)双方原本约定的试用期不满其劳动合同期限所允许的最长的试用期长度;

2)在试用期内能够协商一致。  
最后,在实践中,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也经常会成为一个疑问,比如,张某原本为某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销售业绩出色,公司决定将其他破格提拔为销售经理,这时公司能否与其再次约定试用期答案是显然否定的,不能再与其约定试用期。在本案中,做销售主管固然出色,但是谁能够保证在销售经理的位置上同样出色呢如果他不能胜任销售经理的岗位,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如何应对这种风险呢,对于这种升值的情形,劳资双方可以约定一个转岗考核期或者称为转岗考察期,在考核期或者考察期内,如果经过考核或者考察,能够胜任新的岗位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为经过考核评估不能光胜任新的岗位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岗位。这里想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能够回到原岗位,而非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期限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采取了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须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模式,《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5试用期期限严格限定  针对实践中有些单位与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工资随意进行约定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特别限制,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标准,实质上是做了两大限定:一是选择性限定,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满足二者之一便可以;二是强制性限制,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约定违法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经层层面试,被一家公司录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然而,劳动合同履行不到2个月,这家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忽然决定裁员。包括王先生在内的许多公司新进人员,均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当公司正式将裁员决定通知王先生时,王先生提出,公司应补偿他2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30日通知他,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无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对于王先生的要求,公司当场予以拒绝,认为公司在试用期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王先生因此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首先公司并没有在试用期证明王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再者王先生没有发生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等情形;
最后公司的裁员情况和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依法认定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应支付王先生自入职起的双倍赔偿金。  用人单位要明确一点:试用期的员工不能随便辞退。《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错误的理解为企业提前3天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试用期辞退员工也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种合法情形: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过失性辞退,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合法情形: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  
第四种合法情形: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因为此种情况下,单位操作上往往也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合法”情形: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济性裁员,对于不在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试用期的员工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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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界定处理及风险规避技巧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2、巧妙利用商业保险。3、完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工伤事故,按规章制度办事、处处认真小心可有效地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4、签定安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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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车流程及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1、首先肉眼观察车身漆面,检查车漆是否有划痕、斑点、凹陷以及磨损,在充足阳光下观察车漆是否有色差,打开车门推拉几个角度让光线从不同的角度照射来检查钣金是否平整,是否有修复痕迹。
2、检查车辆铭牌,汽车铭牌位于驾驶座车门侧或发动机舱内,要注意看出厂日期是否相距太长时间,一般来说,如果时间超过半年,那么这辆车很有可能是库存车或试驾车。同时车辆铭牌的信息要与车辆合格证上的一致。
3、检查挡风玻璃,如图,数字代表最近生产年份,点代表生产月份,点在数字左边,说明是上半年生产,用7减去黑点数,得出具体年份;如果点在数字右边,说明是下半年生产,用13减去黑点数,得出具体年份。
如果车窗玻璃距离新车生产日期太远,一年或以上,那么很有可能是车窗玻璃被更换过。
4、打开发动机舱盖,检查发动机舱内是否清洁,如果车辆放置时间很长或者被使用过,那么部分地方会有明显积尘或污渍。另外检查发动机机油是否充足,其他油液液面是否合格。
5、打开车门,注意车门开关是否顺畅灵活,门轴转动时没有杂音,车门缝隙和前后保险杠缝隙是否一致,关门是否能一步到位。
6、检查轮胎生产日期,由于轮胎属于采购,那么生产日期肯定和汽车生产日期不同,这个不用太在意,不过如果轮胎生产日期距离提车日期已经有了一定年份,那么就值得注意了。
另外检查轮胎的磨损程度,一般轮胎会有胎毛,不过不排除厂商对轮胎进行了去胎毛处理。
7、坐进车内,车厢内是否有明显异味,内饰是否存在伤痕或者严重污渍。
8、检查车辆基本功能,比如车窗是否正常升降、空调是否制冷、出风口是否有异味、中控台功能是否正常运行、雨刷是否正常、灯光是否正常点亮、天窗是否正常开启关闭等等。
9、试运行车辆,如果允许启动发动机,那么要观察发动机怠速是否平稳、方向盘是否明显抖动、前后座椅是否明显振动、车内是否有明显噪音等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七条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很多公司为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会有许多注意事项,一般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履行民主程序,留有签到记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需有员工参与讨论或提出意见的记录,这是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于要实施的与员工有关的单位规章制度或决定必须公示,可以通过开会的方式告知员工并留有员工参加会议的签到记录。同时,在新员工到职的一个月内,必须做一次已有规章制度的培训,并留有参训员工签到记录。
2.适时订立合同,避免因违法扩大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新员工到职的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新员工利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在职人员,合同到期前30天必须确定续订或终止意向。这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的需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合同期到期的30天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事情出现。
3.约定竞业限制,单位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员工离职后,单位与员工约定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但是,普通岗位,不具有拥有商业秘密的特殊情形,不建议对离职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而增加人力成本开支。
4.单位单方解约,须符合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严重违纪违规,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对已过试用期的员工,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可以做不胜任本职工作处理,在2008年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可以双方约定。
5.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都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遇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单位降低员工待遇续订合同且员工不愿意的情况,因使合同终止的,都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是: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合同期满,单位同意续订,并维持或提高原工资待遇的,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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