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需要退彩礼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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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这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满足这些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礼。
哪些情形下需要退彩礼

离婚36问36答!

三种情形退还彩礼!四种情形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何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夫妻双方的一方在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处分夫妻的共同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恶意第三人返回,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该出资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有约定就按照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鉴于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哪些情况下,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诉状中可以写明“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吗?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

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

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1)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2、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

实务中,法院对于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不做判决处理。

如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对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屋所有权作出安排。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同样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毕竟此时处分的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4、具备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否则都是公开审理

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8、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吗?

可以。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0、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2)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

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32、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33、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对方主张损失吗?

可以。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

34、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吗?

可以。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36、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一般不予支持。

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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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返回彩礼的情形有哪些,离婚时返还彩礼的情形都有
[律师回复] 现实中,进行结婚彩礼的返还并非是不可能的,只不过为了保护彼此的利益,法律规定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后,才能返还材彩礼。
一、返还彩礼条件有哪些最高人民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有一条是值得注意的如果领了结婚证,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财产,可以分财产的方式分。没领结婚证的当然可以要。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所以不能已耽误了对方青春之类的借口提出索赔。
二、什么情况下离婚不能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详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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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形下彩礼钱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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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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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
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具体什么情况不能返还彩礼,如下所述: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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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
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具体什么情况不能返还彩礼,如下所述: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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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该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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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什么情形下需要退还
这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满足这些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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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中的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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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需要退还彩礼
这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满足这些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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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返还彩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
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具体什么情况不能返还彩礼,如下所述: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该符合以下3种情形之一: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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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中的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什么时间需要返还彩礼,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律师回复]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婚姻法
(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
一,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多长时间需要返还彩礼,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律师回复]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婚姻法
(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
一,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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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何种情形下需要退还
这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满足这些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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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需要返还彩礼,什么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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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专门就彩礼问题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婚姻法
(二)第十条继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这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婚,要要回彩礼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者两种情形之
一,要求返回彩礼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时要回彩礼势必对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该解释进一步明确,在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要回彩礼时,还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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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如何办?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回复] 正常情况下,结婚后又离婚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但是离婚时如果男方家庭由于彩礼欠下巨款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在实践中还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量作出裁判,如参考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那么法律上关于退还彩礼有哪些规定呢?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果在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男方就已经给了女方彩礼,后来双方又分手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办了婚礼但是同居时间较短的,彩礼仍需返还。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以本理由主张彩礼返还,需要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是因为求学、工作而两地分居未能共同生活的,男方不能主张女方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生活困难。以这个理由主张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婚姻还属于存续状态,男方以生活困难为理由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不会支持。
那么哪些情形下彩礼可以不予返还呢?通常来讲,婚姻缔结前交换的数额较小、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没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同居时间较长的,一般可不予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有共同孕育的子女,一般可不予返还……返还彩礼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因为男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会小一些。
彩礼返还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中的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
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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